原告陆玲芬与被告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福利待遇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者福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陆玲芬的配偶常万富生前系法库县边家煤矿工人,其因病去逝,原告属于遗属,按政策规定应享受遗属待遇。因原告配偶因病去世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由单位自行承担,被告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对遗属安置与原企业有约定,负担遗属费用,被告在2014年4月份停发遗属待遇的行为与当前法规政策相冲突,其关于股东变化及企业经营困难的辩解非法定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补发2009年至2014年4月差额部分4090元,因此项费用已在当时实际发放完毕,且发放过程中双方无争议,对原告补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部分,被告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发放,应按当时标准进行补发,2016年7月后应按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24民初1268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