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一丁、王璐璐等与肥乡县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所属领域:执行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对本案争议房产是继续执行还是停止执行的的核心问题是,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的认定问题。本院经综合考量,认定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属韩育新方所有,韩一丁、王璐璐对争议房产未取得所有权,本案争议房产应当继续执行。理由及分析如下:
第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进行依法登记,这是《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法院对争议房产采取查封执行措施时,经核实房地产部门,争议房产登记在韩育新名下,故本院的查封执行措施没有问题;
第二、韩育新在申报财产时,其面对的是法院执行人员,面对的后果是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其述称是“口语不严谨,就是随口一说”的理由,不合乎一个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况且韩育新是国家工作人员,相比较之中韩育新更应谨慎与理智,故对韩育新的该种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原告韩一丁、王璐璐主张的合法占有、未过户原因、赠与、物权优于债权、无过错等问题。本院认为,上述问题的核心问题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已经由韩育新方转移给韩一丁、王璐璐。本案中韩一丁、王璐璐主张赠与、韩育新与刘淑萍承认赠与、介绍人和亲朋好友证明赠与,故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已经由韩育新方转移给韩一丁、王璐璐,就要考量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因赠与行为由韩育新方转移给韩一丁、王璐璐的问题。本院认为,物权赠与行为由物权赠与合同和赠与物物权转移两部分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及相关证人均认可原告韩一丁、王璐璐与韩育新、刘淑萍之间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双方客观上没有办理赠与物转移登记,这是客观事实,赠与双方因过户费问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是赠与双方认可的事实。没有办理赠与物转移登记的客观事实决定了赠与行为的最终未能完成,而未能最终完成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未能转移。故本院认为,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赠与行为由韩育新方转移给韩一丁、王璐璐,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从法律上仍属于韩育新。再从韩一丁、王璐璐的诉讼理由(只因是一家人,并需缴纳过户费,没有过户而已)分析,韩一丁、王璐璐知道物权转移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只是因为过户费问题没有办理,这从主观上进行分析,不能属于无过错,因为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即为有过错:韩一丁、王璐璐知道物权转移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因为过户费问题和心里认为赠与双方“是一家人”便没有办理,主观方面属于放任不办理过户登记法律后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不转移,便不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的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28民初1156号 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