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龙与上海乾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次漏水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乾誉公司在拆除旧水龙头后没有采取安装闷头措施,与康桥公司和欣晨公司无关。原告不要求乾誉公司承担责任,仅基于相邻关系要求王强承担责任,于法不悖,本院确定由王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于装修损失32938元、物品损失1700元、误工费20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费用。原告所称其女儿、女婿另行租房产生的费用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房屋需要修复,修复的部位包括所有的卧室、厅、厨房、卫生,修复期间难以居住,故有必要租房过渡。参考专业审价人员关于一般修复工期的意见、修复后适当的空置时间、一般租赁最短时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5个月过渡期是合适的。根据本院所了解的租金市场行情和原告家居住的实际需要,租金按每月4000元计,合计10000元。因装修产生的清洁费、因过渡产生的搬家费应由被告承担。鉴于评估的修复费中已经考虑了装修后的保洁费,被告后表示不同意另行支付保洁费,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清洁费500元不予支持。搬家费,鉴于原告修复装修租房另行过渡,并无必要将全部物品搬迁,被告所称2次搬迁费用在1000元以内考虑是适当的。考虑原告家修复的范围,本院确定2次来回搬家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5民初41794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