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犯盗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原审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量刑时误将原审被告人周某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十个月的刑期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82刑再字00001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