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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谢某执行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马某、谢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7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马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0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陈某执行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韩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5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辛某、王某执行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辛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5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永广、游玲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杨永广、游玲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2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高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8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国卫、谢丽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马国卫、谢丽魏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7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江雷、王秀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李江雷、王秀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2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翠波、张红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2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张翠波、张红月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58号 2015-02-26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延龙、张丽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赵延龙、张丽丽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4号 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