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
法定代表人JULIANNELLWHITTAK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龙。
诉讼记录
委托代理人杨××(父子关系),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上诉人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处职工,2014年10月6日入职,司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屡次消极怠工,劳动态度差,多次和其他员工发生冲突;且被告的索贿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为由,将被告辞退。另被告曾以本案原告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7月10日,天津市静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案字(2015)第4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恢复被告杨龙从事的岗位。因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成诉。
原告诉称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无需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以被告屡次消极怠工,劳动态度差,多次和其他员工发生冲突;且被告的索贿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为由,将被告辞退。而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经查实被告的索贿系被告与几位同事给人搬家的过程中,说了句“给哥几个上盒烟抽”,且搬家人也未给被告买烟。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告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但未当庭提交该制度制定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相关手续,且经一审法院明示仍未提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其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存在瑕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恢复被告杨龙从事的岗位。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为:一、原告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被告杨龙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该合同约定恢复被告杨龙从事的工作岗位;二、驳回原告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申请
上诉人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龙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并且存在索贿的行为,但其并未向法庭出示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另,经审查,被上诉人杨龙工作期间虽存在向他人索要香烟的情形,但该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到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上诉人基于以上理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润生
代理审判员张璇
代理审判员于浩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