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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与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0-14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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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建,男,1965年9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 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081栋1至2层1-16。 法定代表人宋文贵,职务经理。

诉讼记录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与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徐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司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桂辰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