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塘冲5号地块1号商住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饶甲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海,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坚,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
代表人邹宇亮,该厂投资人。
被申请人邹宇亮,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诉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292号民事裁定,本院已冻结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