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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诉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0-27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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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塘冲5号地块1号商住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饶甲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海,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坚,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 代表人邹宇亮,该厂投资人。 被申请人邹宇亮,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诉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292号民事裁定,本院已冻结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浏阳市德润烟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邹宇亮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敢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凤翔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国海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侯坚

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