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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改编作品 赔偿责任 注意义务 授权 侵权行为 赔偿金 实际损失 稿酬 著作权 公证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3-14

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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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柳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许超,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误落龙床》游戏的播放和传播;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626元;3、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万元(包括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5000元)。审理中,因被告删除了被控侵权的游戏,故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小说《误落龙床》的著作财产权人。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网站“橙光游戏中心”开发、推广、运营的游戏《误落龙床》是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说《误落龙床》为蓝本复制、改编的同名游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获得了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被告网站仅是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游戏平台,网络用户可以将其制作的各类小型游戏上传至被告网站。被告网站事先对其游戏设置了分类,供网民上传时选择上传。鉴于广电总局和文化部要求游戏网站需对游戏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网站才告知用户网站审核重点为剧情审核。但被告网站上有海量信息,被告只能就色情、暴力、反动内容做初步审查,对游戏内容无法做到全面审核。被告网站的游戏作者分签约作者和普通作者,对签约作者,网站与其会有相关收益的分成,而对于普通作者,其是无法获得网站的分成的。被控侵权游戏系由普通作者制作后上传至被告网站的,被告仅为网友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对于被告网站上海量的游戏作品,被告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收到本案诉状后,被告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游戏,故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是“起点女生网”(www.qdmm.com)的运营商。涉案小说曾经发布在“起点女生网”上,2015年7月10日的网页截屏内容显示,该小说作者为焚香,小说已完本,更新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小说字数为684179字,总点击数为4346954次。后原告为了配合国家版权局、公安局等五部门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鉴于涉案小说包含部分敏感词汇,原告于2016年4月暂时将涉案小说撤下网站。 (2015)沪静证经字第1518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4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浏览了相关网页:1、进入百度,搜索“误落龙床橙光游戏”,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被告“橙光游戏中心”网站(www.66rpg.com)的“误落龙床”游戏页面。相关页面显示,该游戏上传者为S-mile。游戏被分类为小说类,游戏字数175180字,游戏热点排名为27位。游戏人次有300多万次,获得的鲜花数为386朵,积分购买7000多次。最后更新时间2014年9月27日。游戏简介中称该游戏改编自焚香同名小说。点击开始游戏后,出现“橙光游戏”字样,并特别声明,游戏改编自焚香同名小说。每个游戏页面左上角均标有游戏名称及“过审”字样。游戏过程中会出现相关对白。原、被告确认,游戏中出现的对白总字数为175180字,其中165000字为原告小说的内容。2、被告网站首页中有“小说”、“影视”、“音乐”等各种分类。在网站公司概况中称:公司团队从2005年开始运营网站,教导用户自己制作游戏,同时团队也拥有多款……单击游戏。我们希望能让所有普通中学生以上水平的人,都可以体验文字游戏制作的乐趣。橙光游戏中心是被告结合橙光游戏文字制作工具推出的游戏平台。橙光游戏文字制作工具是一款开放性的游戏制作工具,由被告研发、运营。 (2016)沪静证经字第114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1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电脑上进入百度,搜索“橙光游戏中心”,进入被告网站首页,浏览了相关页面,其中1、首页有排行榜、专辑、完结、制作工具等选项,并有原创、衍生等各种分类。点击“完结”选项,该选项下有各种小说的分类。相关页面显示:欢迎来到小说站……我们有很多正版授权小说供大家挑选。凡是小说改编游戏均需在游戏开头注明“本游戏改编自××网站××作者的××小说”。2、在网站论坛中被告发布的“橙光游戏最新审核标准”的帖子中明确:真正的好游戏,剧情才是第一位的,所以我们接下来的审核重点为剧情审核……针对游戏整体情况进行筛选分析,将具备过审资格的游戏挑选出来,由编辑针对游戏剧情进行质量审核,我们会做到每天筛选出的备选游戏都进行点评。……每天的过审游戏数量暂定为25个,周末每天40个。3、在“给各位签约作者的首次分成”的帖子中称:发给各位签约作者的收入分三部分:(1)鲜花收入分成;(2)玩家使用积分购买游戏所带来收入的分成;(3)APPStore发布游戏后,游戏内置广告带来的收入分成。4、在“天使会员与签约作者的说明”的帖子中明确:天使会员定价10元,可通过支付宝或财付通充值彩虹币,再购买会员。购买后可以一次性获得价值10元的鲜花10朵,花可以送给其他作者,也可以用于开启游戏的付费章节或特典等权限。……1朵鲜花等于1元钱。用户也可以成为被告网站的签约作者,签约作者可以获得独特的【签约作者】标志以及专属橙字留言。签约作者的游戏如果有鲜花收入,在去掉游戏的流量成本后,可以转化为作者的个人现金收入。成为签约作者后,需要作者对其使用游戏的素材作出声明,即明示素材来源,以方便网站协助作者处理游戏素材涉及的各种版权问题。同时网站还会建议签约作者在游戏中设置付费点。若作者不愿添加任何鲜花类付费点,也可以接受在游戏开头时候读取一段更长一些的广告。若想成为签约作者,需要至少有一款游戏进入编辑推荐。5、在“橙光游戏中心积分与等级说明”帖子中公布了会员获得积分的各种方法,如购买天使会员、连续每天登陆、为游戏点赞等。积分可以用来在手机端下载游戏、购买游戏清晰度、提高等级。6、以“橙光游戏中心误落龙床”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显示在被告网站上还有两款“误落龙床”的游戏,其中第一款游戏状态显示处于待审状态,上传者为XXXXXXXXXX,游戏字数799字,游戏人次787次。发布时间2015年5月30日。第二款游戏名称为《误落龙床【月】》,游戏状态为待审,上传者为月下伊人醉。游戏人次482次,游戏字数3668字。发布时间2015年4月29日。点击开始游戏后,显示作品改编于S-mile的误落龙床。游戏改编于焚香的小说。原告委托代理人就上述两款游戏均点击了部分游戏画面。 (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记载:橙光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网站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本身不直接上传内容。网站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用户通过任何支付手段为其账号充值所直接获得的均为“彩虹币”。网站向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本身属于商业行为,用户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网站免责声明中明确:网站内全部游戏均为玩家独立制作上传发布,如果游戏中的素材版权产生纠纷,网站将不承担责任。对此纠纷,网站将协助版权方采取对侵权的素材进行替换,对侵权游戏进行下架等措施。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提供了涉案小说的转让协议,但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协议中的作者名称、笔名与发表在“起点女生网”上的作品的作者相同。被告虽然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不确认协议签订方与作品作者的一致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确认原告经受让已取得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人,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被控侵权游戏作品明确改编自涉案小说,且94%以上的文字内容均来源于原告小说,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作品系改编自原告作品的改编作品。改编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被控侵权游戏显然未获得原告许可,系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作品。 关于被告行为的认定。原告首先主张被告网站为侵权游戏提供了游戏制作工具,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被告认为不能将提供游戏制作工具的行为视为制作游戏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从被告网站的用户协议及侵权游戏的页面内容来看,侵权游戏系被告用户利用被告网站提供的游戏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至被告网站,被告网站仅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及制作工具,被告并未参与到游戏的制作过程,故不能认定被告是游戏制作者。 原告主张即便游戏系由网友制作和上传,被告也构成帮助侵权。被告则认为,其对网站中的游戏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欲免除其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首先需要证明其对侵权作品在其网站上传播的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本案被告显然并不符合免责的条件,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网站的鲜花数是通过1元钱兑换1朵鲜花的比例兑换或注册充值成为价值10元的天使会员获得,现侵权游戏显示其已获得386朵鲜花数,被告表示该游戏制作者为普通作者,不能获得分成,则上述鲜花数所对应的经济价值全部归被告网站所有,故被告网站从侵权游戏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应当对侵权游戏在其网站上传播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2、侵权游戏上传时,被告网站均进行事先的审查,虽然被告辩称其审查仅限于对色情、暴力和反动内容进行审核。本院也认为,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站确实不负有对网民上传的作品全面主动审查的义务。但是,在侵权游戏的游戏简介及游戏开始的页面上均明确声明该游戏改编自焚香同名小说。被告网站系专业的游戏网站,网站也提供了正版文字作品供网络用户改编成游戏,故被告明知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游戏时应当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被告在对色情、暴力和反动内容进行审核时,稍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应当知晓侵权游戏改编自原告作品的事实。但被告却对侵权游戏是否已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授权的事实未作任何形式的审查,就放任其网站用户利用其游戏制作软件制作成游戏后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被告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为网络用户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主张按国家版权局关于文字作品报酬相关规定的标准以每千字150元,结合原告小说字数计算。本院认为,侵权游戏为改编作品,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20-100元,该规定还明确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按上述付酬标准的上限计算。鉴于此,本案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游戏使用原告小说的字数结合上述付酬标准并考虑以下因素酌定为2万元:被告网站具有一定的规模;被告从侵权游戏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系专业的游戏网站,明知文字类作品改编成游戏需要经过原权利人许可,但被告却对此不做任何形式上的审查而放任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发生,主观故意明显;原告作品文学价值不高,涉案小说已从原告网站下架。原告主张公证费5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被告应承担的律师费由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律师的工作量、本案判赔金额并结合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定为5000元。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删除了侵权游戏,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被告帮助其网站用户将未经原告许可改编的游戏作品上传至网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2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李加平 人民陪审员黄文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俞丹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孙黎卿

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许超

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姚克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景博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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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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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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