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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09-21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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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冬梅,女,1974年9月24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绥化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巢翚。

诉讼记录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冬梅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冬梅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王冬梅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XXX号XXX室房产。 案件申请费2550元,由申请人王冬梅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薛艳、金宇彤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刘勤勤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