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主要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
被告一:陈育芳,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二:陈雅森,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三:陈育星,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四:蔡明霞,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五:徐金玉,女,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育芳、陈雅森、陈育星、蔡明霞、徐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