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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育芳、陈雅森、陈育星、蔡明霞、徐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21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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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主要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 被告一:陈育芳,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二:陈雅森,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三:陈育星,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四:蔡明霞,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五:徐金玉,女,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育芳、陈雅森、陈育星、蔡明霞、徐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静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柳晓霞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