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
负责人:井久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华,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美清,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龙,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崔俊芳,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雪巍
人民陪审员杨广学
人民陪审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