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新爱,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爱军,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龙海,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孔新爱与被告张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初,原告与被告商议由被告协助办理小孩上学事宜,费用为10000元整,被告承诺如果无法办理成功则费用全退。后原告小孩并未能如期入校,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给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2015年11月15日钱将10000元退还,但被告并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孔新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孔新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占卿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