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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新爱与张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变更 合法行为 驳回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1-06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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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新爱,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爱军,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龙海,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孔新爱与被告张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初,原告与被告商议由被告协助办理小孩上学事宜,费用为10000元整,被告承诺如果无法办理成功则费用全退。后原告小孩并未能如期入校,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给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2015年11月15日钱将10000元退还,但被告并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孔新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孔新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占卿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王素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红娜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郭进玲

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施爱军

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