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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淑娥与被申请人黄梨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关键字]: 财产保全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0-31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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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淑娥,女,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碧连,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申请人之女。 被申请人黄梨娇,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

事实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淑娥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肇事驾驶员刘乐兴以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扣押,同时提供了部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刘乐兴又提供部分现金担保。本案并不存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本院对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连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俊萍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