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金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鹏,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谢金明因与被申请人陈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8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