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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明、陈鹏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5-05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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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金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鹏,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谢金明因与被申请人陈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8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锐 审判员戴洪斌 审判员王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英杰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