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023726-9。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邹俊,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谢坊镇鑫龙街阳富寨小组21号。身份证号:440204198112157024。
被上诉瑞金市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二径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196305-4。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明
审判员易志胜
代理审判员杨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