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子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四会。公民身份号码:×××031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410。
原审被告: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锐鹏。
原审被告: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锐鹏。
原审被告: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洪贤。
原审被告:陈建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43。
原审被告:江伯基,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838。
原审被告:陆铭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
原审被告:李锐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黄洪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邵子荣因与被上诉人黄伟成、原审被告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陈建梅、江伯基、陆铭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上诉费100元
事实
经本院核定,本案上诉费应为90704元,上诉人邵子荣只预交了100元,应补交上诉费90604元。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邵子荣送达了《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6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邵子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邵子荣已预交的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静芳
审判员周向京
代理审判员罗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