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诉讼记录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1月至8月,被告人张凯通过QQ上网认识Q名为“流水”的贵州老乡,以4500元人民币向“流水”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包括一台电脑主机、一条天线、两台手机)。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凯在广州租赁了一台小汽车来到肇庆城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张凯发送垃圾短信共45637条,造成45637位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凯利用伪基站设备,造成45637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凯驾驶一辆租赁的小汽车到肇庆城区,利用其通过QQ认识的贵州老乡处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及两台手机,发送内容为“你的账户已满1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于今日及时登录手机网站wap.ccbpom.cc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附近中国银行门口的红绿灯处抓获被告人,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搜获伪基站设备一台、手机二台。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肇庆分公司统计,被告人张凯当日共发布诈骗短信45637条,在肇庆市区共造成39011位移动用户通信服务中断不满一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凯的归案过程和身份信息。被告人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
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凯后,在其驾驶的粤A×××××汽车上缴获金属箱做成的电脑主机(伪基站设备)一台、天线一条、手机三台。被告人张凯对物证照片进行辨认确认。
4、涉案车辆相关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凯作案时驾驶的粤A×××××汽车系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番禺分公司租赁所得,该车已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5、肇庆市无线电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设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张凯处扣押的设备占用中国移动的GSM信道频率进行发射,没有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没有申领无线电台执照,属于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模拟移动通讯运营商基站的技术功能,属于伪基站设备,及该伪基站设备的发射功率及频率。鉴定结论已送达被告人张凯签收。
6、伪基站工作状态界面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凯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的内容及已发送短信总数为45637条。被告人张凯对该界面截图进行辨认确认。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肇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受影响手机用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张凯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共导致39011位移动用户通信服务中断不满一小时及统计依据,并说明其统计数据与伪基站显示实际发送短信数量存在差异的原因。
8、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数据统计,证实被告人张凯驾驶的粤A×××××汽车在肇庆市区的行车轨迹。资料显示该车辆2015年11月13日11:47分至12:34分沿肇庆星湖大道与东岗路口一路运行至人民路与端州路路口。
9、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被告人张凯被扣押的三台手机中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刻录到光盘形成视频文件。
10、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具体地址及相关信息。被告人张凯对涉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11、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和丈夫张凯一起开车来肇庆市,在经过一条马路时被民警拦停并检查,民警在汽车后排处查获一个长方形黑色机器,其不知道该机器的用途,张凯也没有告诉她。张凯告知其来肇庆找店面做生意,在车上时张凯不停的在玩手机。
12、证人徐某(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被肇庆市移动公司聘请帮肇庆移动检测打击伪基站业务,详细说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伪基站工作原理。
13、被告人张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凯归案后详细供述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并确认被抓当日伪基站设备发送平台显示已发送诈骗信息4万多条。其多次供述稳定,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伪基站设备在一定范围内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群发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局部阻断,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39011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影响的用户数应以移动公司的统计数据为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一台、手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炽文
审判员李粉粉
人民陪审员陈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