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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2-28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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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凯,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粤12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2193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93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慕恒 审判员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叶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雪芬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九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