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凯,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粤12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2193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93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慕恒
审判员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叶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