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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崇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房屋买卖 合同 管辖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09-20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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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庆,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负责开发的领秀城御苑小区涉及购房人数较多,多次出现购房户上访、发生治安案件等突发情况,如果审理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诉讼或形成大面积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本案应属于濮阳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领秀城御苑小区虽涉及购房人数较多,但是起诉人数较少,起诉标的额不属于较大数额的范畴,且不属于在濮阳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范县,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聂海科 代理审判员任艳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师慧宁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