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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庆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第三人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1-04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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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崇庆,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朵庆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列勇,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公司职工。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庆与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14日原告王崇庆递交了将请求金额42020元变更为9000元的申请书,2016年11月15日原告王崇庆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各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崇庆撤回对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崇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海廷 审判员邓晓茹 人民陪审员姜跃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鸣伟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朵庆飞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兰社春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十三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