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燕生,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赵健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
事实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54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9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现金3.8万元及原告之女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判决:一、被告赵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燕生借款利息57402.5元;二、驳回原告赵燕生其它诉讼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以一审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