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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生与赵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30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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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燕生,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赵健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

事实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54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9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现金3.8万元及原告之女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判决:一、被告赵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燕生借款利息57402.5元;二、驳回原告赵燕生其它诉讼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以一审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柴杨 审判员张劼 人民陪审员刘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曼莉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