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手足情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2号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解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手足情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足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北京卫戍区第四十八离干休养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481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手足情公司上诉称:此案的原审原告北京卫戍区第四十八离干休养所是军事单位,涉案的房屋也位于营区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法院审理。
北京卫戍区第四十八离干休养所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地方法院管辖。综上,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驳回手足情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查明:2015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北京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手足情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2号5号楼西南侧一、二层的房屋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016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北京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北京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201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北京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整编为现在的北京卫戍区第四十八离干休养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位于营区之内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不是必须由军事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此类案件是由地方法院管辖还是由军事法院管辖,选择权在原告。据此,一审法院作为涉案房屋的所在地法院,基于原审原告北京卫戍区第四十八离干休养所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专属管辖权。手足情公司的上诉理由因错误适用法律而不被本院所采信。
综上,手足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手足情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