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祥,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太原市质环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释放,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8)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21号院大门口,被告人曹祥与门卫何某因费用收取问题产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曹祥将被害人何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曹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曹祥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鉴定意见不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作出,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21号院大门口,被告人曹祥与门卫何某(1947年5月23日出生)因费用收取问题产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曹祥将被害人何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受外伤后,造成鼻部肿胀,触痛(+),拍片提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鼻背部软组织肿胀,临床行鼻骨骨折整复术治疗,其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曹祥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曹祥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北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曹祥2018年2月28日被批准刑事拘留,经民警做工作,曹祥于2018年3月1日来和平北路派出所投案。
2.被害人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8年1月26日上午,一名男子开车出玉河街康乐巷21号院小区时,在大门口被我拦住,我让他交停车费2元,他拒绝交钱还直接开车走了。我就追上去朝车后边踹了一脚,这名男子就停下车来,过来推了我一把,我也还手打他,他踹了我一脚,我摔倒在地。我又爬起来和他互相打,我们两人都是用拳头互相打对方,他被我打倒在地一次,爬起身来后又过来踹我,我们继续互相打,我又被他打倒在地。我倒地后他继续朝我头上打,打得我鼻子流血,他打了七八下后就放开我没有再继续打我。我鼻子被打成粉碎性骨折。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6日上午,一名男子开车出玉河街康乐巷21号院小区时,在大门口被我丈夫何某拦住,让他交停车费。我透过窗户看见两人不知说了些什么,开车这名男子就停车下来,过来推了何某一把,接着踹了何某一脚,何某就摔倒在地。之后何某爬起来和这名男子互相打,两人都是用拳头互相打对方。这名男子被何某打倒在地一次,爬起身又过来踹何某,两人继续互相打。何某在打斗过程中摔倒,这名男子趁何某倒地就朝何某头上打,我上前拉架但没有拉开,他打的何某鼻子流血,打了何某十来下后才停手。
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何某及证人赵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曹祥。
5.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何某的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9.被告人曹祥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26日上午,我开车出玉河街康乐巷21号院小区时,被小区物业门房的工作人员拦住,强行让我交服务费。我问他是否有相关规定,他说没有,我说没有不交。我开车要走,忽然听到车右后尾部让人踢了一脚,于是我就停下车,下来和他理论,合法制止他的寻衅滋事和故意损坏财物行为。我的手还没有碰到对方,对方就推到我的锁骨上,于是我们就打了起来,后来对方流鼻血,我就停止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因琐事产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祥伤害被害人鼻部,且被害人为七十岁的老年人,对被告人曹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曹祥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曹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曹祥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祥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军
人民陪审员多铁柱
人民陪审员张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