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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6-11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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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菅沼靖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鲍学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龙,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周萍萍,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刘聚德,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台庆,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美,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龙、周萍萍、刘聚德、台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00元,减半收取计51550元,由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李岚 人民陪审员曹文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珮瑄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