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云龙,1967年1月24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2016年1月21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前刑初字2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张云龙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芮志成
审判员裴小明
审判员陈兆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