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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云龙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1-29

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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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云龙,1967年1月24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2016年1月21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前刑初字2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张云龙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芮志成 审判员裴小明 审判员陈兆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海艳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九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