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主任。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于2015年4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志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副主任。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于2015年4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峰,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检验登记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曲利维,吉林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亚东,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检验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于2015年4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云龙,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诉讼记录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告人张云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军及其辩护人王子清,孙志春,徐峰及其辩护人曲利维,林亚东及其辩护人田凤彩,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受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委托,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开始收购2014年最低收购价稻谷。2014年3月25日至3月30日间,被告人张云龙从粮商赵丽君处购买洮南市那金粮食储备库和法库县金盛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已轮换的陈稻谷597.84吨,冒充新粮卖入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储备库,骗取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补贴款人民币156873.40元。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工作人员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在负责粮食收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被告人张云龙将已轮换的陈稻谷冒充新粮卖入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导致掺入此陈粮的8个货位7197.32吨稻谷黄粒米超过2%,给国家造成损失4891636.4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告人张云龙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云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子清意见是:被告人张云军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有质的区别,认罪态度诚恳,希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给予考虑。损失额度为4891636.40元,其计算公式为:用8个货位没被掺陈粮前的价值,减去8个货位掺陈粮后的拍卖价的差额。拍卖价是市场行为,竞拍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拍卖时的市场行情,竞买人数的多少,经济实力等,因此损失额度是相对的,不能说完全是真实的。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完全可以采取另外一种办法减少损失,对被污染的粮食采取机械筛选的方法,筛选出不合格的粮食,减少损失。
被告人孙志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曲利维意见是:被告人徐峰所涉罪名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意程度不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应对其减轻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峰系临时工,在本案中作用较小;本案损失价格是依据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所定,不是司法鉴定部门所出具,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林亚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田凤彩意见是:被告人林亚东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免除处罚或使用缓刑。
被告人张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解称,我也是受害者,卖我水稻的把我也骗了,我们就是电话联系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受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委托,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开始收购2014年最低收购价稻谷。2014年3月25日至3月30日间,被告人张云龙从粮商赵丽君处购买洮南市那金粮食储备库和法库县金盛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已轮换的陈稻谷597.84吨,冒充新粮卖入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储备库,骗取新粮与陈粮的差价款人民币156873.40元。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工作人员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在负责粮食收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被告人张云龙将已轮换的陈稻谷冒充新粮卖入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导致掺入此陈粮的8个货位7197.32吨稻谷黄粒米超过2%,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891636.4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林亚东请假1天,被告人徐峰将林亚东个人名章加盖在张云龙卖粮检质检斤证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云军供述:我听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说我粮
库收购粮食过程中以陈顶新,套取国家资金,公安机关因为这个事找我来核实材料。我是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库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原来由前郭县粮食局代管,2014年4月9日正式上划松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的职能是为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松原直属库委托我库收购最低保护价水稻和临储玉米。收购程序是面向卖粮户敞开收购2014年产的新粮,我单位负责化验等级、检斤入库。支付粮款由松原直属库负责转账支付。化验由我单位化验员徐峰、林亚东共同负责,检斤有我单位检斤员武朋、魏海霞、张静平、苏凤芝负责,入库由我单位保管员闫兆坤、陈永春、张云福、崔晓利、刘军、还有俩人我想不起来名字。按照国家粮食局2014年新粮收购标准执行,水稻分1至5等,价格1等是1.59元,区间等级2分。绝对不允许收购2014年之前产的陈粮和陈化粮。2015年1月份开始收的,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当时国家粮食局发的文件,通知我库为松原直属库代收水稻,收到文件后,我及时召开新粮收购职工大会,按文件要求传达会议精神,布置收购工作并对人员具体工作进行了分工。我主要做监督管理工作,有时在办公室通过监控设备看工作流程,看现场画面,时常也到现场考核他们具体工作。2015年3月末收粮结束,今年收购到2014年水稻16086吨,都分别入库到18个粮囤里,跟以前的陈水稻不在一起存放。我们库要求24小时敞开收购,对符合标准的粮食不拒收,不限收,对任何卖粮户,只要粮食合格都收购,国家粮食局收购文件除了要求收购北方粳稻其它没有要求。实际收购过程中如何确定拟收购的粮食为2014年产北方粳稻,这方面需要化验员把关,符合标准就开化验票子,不符合标准退车。张云龙是我亲三哥,新闻台播完之后我才知道往我库卖水稻了,原来不知道。
被告人张云军(2015年4月20日供述):我是看到中央电视台“以陈顶新“报道我们白依拉嘎粮库收“以陈顶新”水稻的新闻后,才知道我哥张云龙往我们粮库卖了6车水稻。按照松原直属库的工作流程规定,卖粮户的名单的报表应该由我审核签字上报松原直属库,审核人签字的那栏由我签。每一回,财会杨磊送报表都急,所以,我也没有细看报表,我就签了。林亚东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化验员,化验员是专业的,不确定能不能发现粮是陈粮还是新粮,所说的新粮最低含水量不能低于14.5%,是指当年的粮。保管员是收粮的流程的最后一关,职责是筛选,过筛整理、入库,发现化验员化验粮食在卸车的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合格,他们可以向化验员报告,做退车处理。不做退车处理,保管员这种行为是失职行为。粮库对化验员的要求是,按规定封闭式化验,化验室的窗户挡上,门关上,手机屏蔽了,但我们单位的化验员可以通过窗口跟外边卖粮人沟通粮的价格和等级。扦样员的工作职责是对卖粮车进行抽样,把抽的粮样送给化验员,他没有化验的权利,跟化验员在一个屋工作,他按动扦样器的电钮,操作机器,对粮车的粮食进行抽样。我哥张云龙往我们粮库卖陈粮造成的后果,我有责任,是失职的责任。我失职主要是白依拉嘎粮库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陈水稻,并且入库了,我做为主任存在监管不力。
被告人张云军(2015年4月22日)供述:我负责粮库的全面工作,孙志春副主任负责仓储和检验,检验科直接归孙志春副主任管。我和孙志春是2014年2月15日被前郭粮食中心库任命到前郭白依拉嘎粮食库我任主任,孙志春任副主任,聘期为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12月31日后归前郭县粮食局代管,2015年4月9日前郭县政府给我们上划到松原市松粮集团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31日后前郭县粮食局没有给我们下聘书,上划到松原市松粮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下聘书,我们始终还是按以前的模式走。
被告人张云军(2015年9月6日)供述:我在2014年2月份到白依拉嘎粮库后,闫兆坤就是那的仓储科长,负责粮库仓储方面的工作,具体细则有仓储科长负责规定,在我刚来的时候,他向我提出过辞职,在收粮的时候也提出过辞职,他说他没时间管理,我们的电脑程序都是他管理,下边各库的电脑程序都是由他负责维护,我告诉他你就负责电脑程序整明白的,院里仓储收购你不用管,现在没有合适人选,你先干着。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我库收购粮食,闫兆坤没有参加,就是挂名,具体工作就是孙志春安排。仓储科长我是让孙志春安排人负责仓储工作,至于他安排谁,我不清楚。我告诉闫兆坤跟孙志春打好招呼。
被告人张云军当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异议,我是管理出现漏洞,管理不到位给国家造成损失。2015年3月27日、28日林亚东和我请假了。
被告人孙志春(2015年4月21日)供述:我是前郭
白依拉嘎粮库副主任。主管仓储和化验。2015年3月27日和28日两天,张云军主任交代过我要24小时收粮。这两天张云龙入库的陈旧水稻我不知道。粮食入粮库后,由扦样员扦样后,扦出的样品进入化验室,由化验员化验出结果,合格后,开票,检斤过程,卸粮。扦样员两个,陈海峰、陈海波。两个化验员徐峰、林亚东。卸称监管两人,张云福、崔晓利。张云龙是否往粮库卖过水稻,我不知道,因为我从来不看票据。单独对这起陈化粮入库的事件我不应该负具体责任,但应该负领导责任。张云龙往前郭白依拉嘎粮库卖陈粮的事,我不知道,我是看完新闻才知道的,新闻播出后我找过张云军、化验员徐峰说这件事。我问化验员徐峰是否有这件事,徐峰说没有这回事,我问张云军,他说不了解这事。
被告人孙志春(2015年9月11日)供述:我是粮库副主任,负责粮库收购仓储工作。2015年白依拉嘎粮库的水稻收购我参与了。2015年3月30日,化验员徐峰和林亚东应该都在场,2015年3月27日那天林亚东请假了。我不知道收购这些水稻是陈水稻。
被告人孙志春当庭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是由于本人管理出现漏洞,管理不到位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被告人徐峰供述:我是新立粮库的化验登记员,把陈
粮当作新粮收进粮库里了。我是2014年2、3月份白依拉嘎粮库招的化验员,我有化验员的资质,具体工作是化验登记。要求是两个人一起检验,我是负责登记并且和检验员一起确认检验结果,然后在化验单上盖上我们两个人的名章,这样农户卖粮的化验结果就出来了。粮库的检验员就林亚东一个,粮库是2014年12月20日开库的,收当地农民手中的2014年的新粮,不允许收陈粮或陈化粮,我认识张云龙,他是社会人,不是农民,我和张云龙是朋友关系,粮库主任张云军和张云龙是亲兄弟。粮库收农民卖粮的时候国家有收粮标准,我对验收标准都熟悉。收农户粮的流程是先由扦样员扦样,之后由化验员检验,检验时要求登记员在场确认,对化验结果确认,确认之后告诉农民化验结果,农民认为要卖粮,我们就要农民出示身份证和银行卡,而且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名字必须是卖粮人本人的名字,之后把身份证号登记到检质证上,农民拿着检质证再到检斤室检斤,之后粮食入库,粮食入库后再把空车开回检斤室,扣去车皮重量之后,检斤室给农民出示检斤票据,农民就可以回去了,卖的粮款由银行直接汇到卖粮农民的银行卡里面。张云龙找过我一次,要往白依拉嘎粮款卖水稻,2015年3月27日下午8、9点钟张云龙到粮库化验室找的我,说有个朋友来一车粮,意思是这车粮是他的,说完之后他就走了,当时林亚东在没在场我记不清了,张云龙找我的同时他带的卖粮车就进院里来到我们化验的地方了,然后我们开始扦样,当时谁扦样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检验员林亚东是否在场我也记不清了,是不是我检验的我现在也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前半夜挺晚的时候,张云龙又来了,当时我已经睡着了,张云龙把我叫醒了,说他朋友又来了几车粮,我起来之后张云龙自己去楼上找的扦样员,找的是谁我也记不清了,然后扦样员扦样,扦样员扦完样后就又回到楼上了,这时就我和张云龙在化验室里了,当时检验员林亚东不在场,我给做的检质,在检质的过程中发现粮食有异味,有点像农药六六粉的味道,然后我和张云龙说着粮食有点异样,张云龙说快点给我开检质证。我当时心想毕竟张云龙的弟弟是粮库主任,我在人家手底下打工,出于这种想法我就给他开了检质证。我说的水稻味道有异样是跟正常水稻不一样,感觉张云龙卖的水稻是陈粮或者陈化粮,但是确定不下来,国家不允许粮库收陈粮或陈化粮。(出示2015年3月28日,票号为:0007747、0007750、0007742、0007746、0007752号检质检斤证)我看了,这几张票据上的质检数据时我填写的,检斤数据不是我写的,是检斤员写的。当时张云龙是3月27日晚上来的,是3月28日凌晨出去的,票据上的时间是按照他出去的时间开的。票据上的姓名为赵天阳、李光的卖粮人我不认识,他俩的身份证都是张云龙拿来的。我认为正常情况下陈粮所含水分比新粮水分低,张云龙送来的水稻水分要比14.5%低,当时我把张云龙的水稻所含水分提到了14.5%,因为粮库不能允许水稻所含水分低于14.5%,陈粮不允许入库。
被告人徐峰(2015年4月20日供述):2015年3月27日下午8、9点钟的时候,张云龙到白依拉嘎粮库化验室找的我,说我朋友来几车粮,实际我们都明白,粮食就是他的。他去找的扦样员,样品送进检验室后,我做的检质,发现粮食有异味,有点像农药六六粉的味道,并且这批粮的水分特别低,大约13个水。我感觉这粮食可能是陈粮,我就和张云龙说你这粮食不行,有味。张云龙就说快点给我开检质证,我当时考虑他是张云军主任的哥哥,我在人家手下打工,我就把张云龙卖的几车粮的水份都提到14.5%,按照张云龙提供的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开了检斤检质证。张云龙卖的粮我感觉可能是陈粮,因为粮食有异味,而且新粮的水份不能那么低,当年的新水稻,最好的粮食是14.5%,水份再低就不是新粮了。我没问张云龙他卖的粮是陈粮还是新粮,但是我们都心明净的,这水稻是陈粮,不允许收陈粮。张云军没说张云龙要来卖粮。但是他在2015年3月26日或者27日那两天,张云军和我说着两天辛苦点24小时收粮,晚上可能有车来卖粮(那时候来卖的都是水稻)。0007747、0007750、0007742、0007746、0007752、0007736号检质检斤证号码上的检验员,盖的是林亚东和我的名章,林亚东的名章是我盖上的,当时林亚东不在,名章在检验室放着了,我就自己盖上了,检质检斤有规定,必须两人在场操作。
被告人徐峰(2015年9月11日)供述:我知道2015年3月27日晚上是张云龙卖的水稻,有4、5车,是我化验的,林亚东请假了不在场,她把检质证和名章留给我了。水稻当时我拿不准,不敢肯定是陈的还是新的。林亚东就在27号晚上请了一晚上假,其他时间没请假。
被告人林亚东(2015年4月19日)供述:我是白依
拉嘎粮库的检验员,具体工作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有两个检验员我和徐峰,他来当检验员也得有一年多了。检验的操作程序是,卖粮车开到我们粮库的院里,有扦样员从粮车上取样,把取的样给我们检验员,我们检验员通过感观和机器设备进行检验。如果按照国家标准是合格的,我们出具检验单,如果不合格,就直接退车了。我们检验室是封闭的,扦样人送来的时候,我们不知道粮源是哪的,粮主是谁。检验时候正常情况下两个人工作,现在是开放性收粮,只要是粮食质量符合标准,就可以收,必须是当年的粮,比如现在收的粮应是2014年秋收的粮。我们通过检验,能检验出当年的粮和陈粮,通过感观,气味和仪器就能测定出陈粮和当年的粮。2015年3月27日,28日,我记得这两天,我家孩子有病了,我跟我们粮库的张云军主任请假了。我们在粮库收粮,我们单位有工作的流程是检验的过程中得有检验员的签章,所以,在我不在的情况下,化验单也有我的名章。我记得是3月27日请的假,3月28日晚上的班,这两天,我没有参与检验。
被告人林亚东(2015年4月21日)供述:检验员一个人
在的时候,也可以盖两个人的名章,因为我不可能24小时全天在岗位。有时也有及特殊情况不在单位,如果只盖其中一人的名章,程序完成不了,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也不能检斤。为了不影响整个收粮的工作进程,我必须把名章留在检验室,如果这个期间,徐峰将不合格的粮通过盖上我的名章变成合格的粮食,进入粮库,这个责任我不应该负。我和徐峰化验和开票分着做,不一定谁化验,一个人化验另一个人开票,穿换着来,有的时候是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
被告人林亚东当庭供述:大多数都是我和徐峰俩人化验,特殊情况下有时一个人化验。
被告人张云龙(2015年5月5日)供述:从那金粮库
卖到白依拉嘎粮库的水稻是姓赵的一个女的卖给我的,她手机号码尾号是8000,打电话时候我叫她赵姐,是一个倒粮的人告诉我的,具体是谁我忘记了。这个赵姐一共卖给我16车水稻,以我的名卖了6车,以李光的名卖5车,以赵天阳的名卖4车,最先以董学臣名卖1车,一共是16车,一车30多吨,大概一共是500吨左右。这16车水稻净挣6万多元钱。赵姐拉粮,我卖给粮库,我通过一个粮贩子联系到赵姐,我打给她的,我问她是否有粮,她说有,说赔钱卖给我,我说你拉来吧,价格是她干剩1.42元一斤,其它费用都是我的,先头拉7车,销售完后,我看挺挣钱的,我电话问她,还有没有水稻了,她说有,就是道远点,在她家那,我说行,我们商定的价格是1.43元每斤,其它费用都是我的,到家勾1.51元一斤,她打发业务员来押车算账,电话联系后,她直接派车拉水稻,接着就拉来8车,这样加上老董的总共16车。卖的过程是,都是以我和赵姐的两个业务员名卖的,前后不超过4、5天时间卖的,要封库不收了。我一直跟着赵姐拉来的车,车来了,赵姐先跟我联系说车到松原了,晚上8、9点陆续到的,都是外地车,我接着就和李光联系,然后到粮库,我找化验员徐峰,还有扦样的,我和徐峰说粮车来了,拉来几车粮,给化验,化验完了就卸车。化验员就徐峰在,我卖水稻多是徐峰化验的,董学臣那车是谁化验的我不记得了。徐峰知道我和张云军是亲兄弟。赵姐知道我卖水稻到粮库,她派业务员来的,业务员在粮库监督。粮库规定,一天一个身份证只允许卖两车粮,使用赵天阳、李光的身份证是业务员自己提出来的,我的卡和身份证也在他们手里把着,因为水稻是他们的,结算打款后才给我的。我和董学臣共同卖了一车水稻给白依拉嘎粮库。我看不是老董的水稻,是别人车,这车水稻和老董谈是1.45元一斤,我们卖到粮库是1.53元,挣了8分差,共计4000多元,本来想和老董分,我多了个心眼,我就从老董手里要了4000多元钱。找到武朋,武朋是检斤员,我和武朋说这是找差钱,你给我收着,当时有老董在场,不大一会儿,我就又把钱要回来了,武朋不知道咋回事。我不清楚这16车水稻都是陈粮。我挣的6万多元是赵姐的业务员李光拿我的农村信用社卡,以谁的名卖的,粮库就把钱打到谁的卡里面,李光把所有的费用扣除,赵姐先后以1.42元和1.43元一斤的价格卖给我的,我以1.53元和1.57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粮库的,扣除车费、卸车费、掉秤钱,李光一次性给我结算的,将我挣的6万多元钱留着在我的卡里面了,其它粮款都转到李光名下了。
被告人张云龙(2015年9月6日)供述:2015年3月25日,以我名销售的2车是以1.53元一斤收的,我又以1.53元一斤销售的,我挣的是对票子钱,我不记得谁是粮主,他给我好处费是500元,化验员是谁我不记得。以董学臣名义卖1车是以1,45元一斤收的,以1.53元一斤卖的。以李光名义卖的5车是以1.51元一斤收的,以1.57元一斤销售到新立粮库的。以赵天阳名义卖的4车是以1.52元一斤收的,以1.57元一斤销售到新立粮库的。2015年3月28日、30日以我名卖的,是以1.51元一斤收的,以1.57元一斤销售到新立粮库的。对票子那两车我忘记是谁化验的,27日、28日以我名和李光名义销售的5车是徐峰化验的,其它那些我忘记了。
6、证人徐淼证实:我昨天从中央电视台新闻得知,2015年3月27日,张云龙从白城洮南粮库购买陈粮,以新粮的价格卖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粮库,顺利通过检验员的检验,并从中获利。白依拉嘎乡粮库套取国家补贴资金。2015年4月17日下午4点左右,我受吉林省粮食局委派,对白依拉嘎乡粮库进行封存。18日上午我局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张云龙是白依拉嘎乡粮库主任张云军的亲哥哥。怀疑两人勾结以陈粮顶新粮进行销售。白依拉嘎粮库以陈顶新事件被央视媒体曝光后,吉林省粮食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其现场及时封存。我是从中央电视台新闻得知的,然后受吉林省粮食局委派前来调查此事。以现在水稻价格平均约1元5角,现在得知的是陈粮6车卖到白依拉嘎乡粮库,每车约40吨,算下来约为72万元人民币。
7、证人闫兆坤证实:我是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收储科长,收储科有两名库管员,张云福、崔晓利,库管员的职责是具体落实运进来的粮食具体往哪个囤里面放,防止掺假,入库前库管员是最后一关也起到监督作用,我不参与粮食入库保管工作,就是库管员具体负责,库管员能辨别出新收上来的粮食是新粮还是陈粮。我不管具体入库,我就是挂名,我平时就是画画囤位图,写写安全生产消防之类的记录。我从2014年2月16日到2014年2月18日我多次向张云军提出我辞去仓储科长的职务,张云军并没有同意我辞去仓储科长的职务,就是告诉我院里收购的事不用我负责,让我负责画囤位图,检查卫生啥的。
8、证人武朋证实:我是粮库副主任,负责检斤,也亲自检斤。工作流程是,化验开完票子,到我称上,电脑系统上我负责毛重、皮重由魏海霞负责,我称完称给卖粮人出票子。粮库不允许收陈化粮,2015年3月末的一天我在粮库的检斤室上班,张云龙和董学臣进的检斤室,张云龙对我说让我收份钱,我问他收啥钱,他说你别管,你就收得了,董学臣就把钱交到张云龙手中,张云龙转手把钱交给我了,我问他俩用不用给你们出个收条,他俩都说不用,我收完钱之后他俩都离开了,大约能有半个小时左右,张云龙又回到检斤室把钱取走了。张云龙和董学臣在我们粮库卖粮了,粮票上写的是董学臣名字。粮库收水稻分二、三、四等,二等1.57元每斤,三等1.55元每斤,四等1.53元每斤。白依拉嘎粮库是给中储粮带储,只允许收购新水稻,张云龙和董学臣卖到白依拉嘎粮库的这车水稻从化验单上看是新水稻,粮库也不允许收陈水稻。
9、证人董学臣证实:我是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屯董氏米业法人。张云龙知道我们向白依拉嘎粮库卖的那30多吨水稻是陈粮,并且以这个为借口,向我们要的那4800元。梁万志在2015年3月25日上午8点多给我打的电话,说白城洮南市拉来一车陈水稻,大约33吨。他正往我家拉呢,一开始问我要不要,我说看一下水稻之后再说,等到晚上5点多钟,这车水稻李玉才押车来到白依拉嘎乡了,跟他一起来的还有两个司机和一个小胖子。李玉才说这车水稻是买那个小胖子的,他差小胖子几万块钱,小胖子怕李玉才跑了就一直跟着了。我看了一下水稻,微黄超标,在市场上合不上价,就没有留。然后李玉才说你看看能否找人帮着卖了。之后我就帮着联系人帮着卖,联系几个人没人要,最后我就想起了张云龙,因为我当时知道张云龙和白依拉嘎粮库主任张云军是亲哥兄弟,所以我觉得他能卖出去。联系完张云龙,我问:“老三(张云龙),我朋友从洮南市拉来一车2012年的洮南陈水稻,看看,能不能帮忙往白依拉嘎粮库卖出去。”张云龙说,那看看吧,能不能验,能验过去就帮着卖,不能验就拉回去吧。张云龙当天晚上没来,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张云龙才来,来了之后,他带走一些水稻样品,到粮库去化验了。张云龙在粮库打电话说,这些水稻样品不合格,你把车开来,再验验。然后我、李玉才和那个小胖子几个人一起把这车水稻拉到白依拉嘎粮库了,到了粮库快中午下班了,扦样员是个男的给扦的样,化验员是林亚东(照片我已经辨认了)给检的样。我和李玉才当时也到化验室了。林亚东给我们检验结果是三等水稻,当时没有三等的库房,只能给四等的。然后李玉才也同意了,就把水稻卖了,当时卖水稻的车多,没卸车,第二天早上卸的。听说卸车的时候,李玉才还给搬运队队长300元人民币。说是要的卸车费。检完斤后,张云龙说:“你这是陈水稻,不能给农民每斤8分钱的卖粮补贴,你卖的每斤1.53元钱里包括这8分钱,你得给粮库返回来,按30吨算的,总共是4800元人民币。”当时我把4800元人民币给张云龙了,张云龙当场就给武朋主任了,是在检斤室给的,是我借给李玉才的4800元钱,李玉才说没有钱了,让我帮着垫上。卖水稻的钱都打在我的银行卡里了,我把我垫付的4800元钱扣下,剩下的都给李玉才了。张云龙说这车陈水稻是按新粮卖的,你这车粮不值那些钱,已经都给你1.53元了,这1.53元每斤含有新粮补贴款8分钱了,你这车粮食得把新粮补贴款给粮库退回去。化验员林亚东是否知道这车粮食是陈水稻,我不知道,但是倒粮食这些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陈水稻。如果没有张云龙帮我们卖这车陈水稻,我们不能卖出去,因为是陈水稻,粮库当年不收陈水稻,只收新水稻,我卖陈水稻之前就告诉张云龙我这车是陈水稻,他让我拉来看看,我是帮李玉才卖的。
证人董学臣(2015年5月5日)证实:卖给白依拉嘎粮库水稻是李玉才卖的,粮库写我的名字,因为李玉才没有农村信用社的卡,我有,所以写我的名字,是我联系的张云龙,把李玉才水稻出售给粮库的,我不去张云龙不认识李玉才,李玉才卖给粮库这车水稻,我在中间没得到好处,卖了10万零点,钱打到银行账户上的,我转账给李玉才,给他98000多元,我给他支付的车费4400元钱,还给粮库交了4800元钱。粮库收购价是每斤1.53元,我卖的价格是1.45元,每斤差价补贴8分钱,按照30吨计算时4800元。卖完粮后粮库往我名下的银行卡打入的钱数我算了一下是100980元,我扣除了我交的补贴钱4800元和张云龙借给李玉才的车费3000元,李玉才另外还给我宿费和饭费能有2000元左右,我计算了一下共9800元左右,我把剩余的钱都打给李玉才了,2000元钱是李玉才主动给我的,是住宿费和看车费,不能算是好处费。是李玉才主动给我的感谢费,他说:“老董,你帮我把这车水稻卖了吧,我得让你挣俩钱,我赔我认了。”梁万志给我打电话卖我水稻时说是2012年的水稻,我找张云龙帮忙往白依拉嘎粮库卖这车水稻时,我和张云龙说是2012年的水稻。卖这车水稻时,是一个女化验员,我不认识,具体叫啥名字我不知道。化验的经过:程序都是正常的,通过扦样化验员合格后,我和李玉才一起进的化验室取化验单,李玉才和女化验员有对话,为了水稻的等级还掰扯了半天,最后因为粮库没有三等水稻库,只能给四等水稻,我看李玉才和女化验员掰扯我就把李玉才拽出去了。我说:“别掰扯了,咋地都是给咱们1.53元。”
10、证人陈海峰(2015年4月19日)证实:我在前郭白依拉嘎粮库做扦样员(临时工),刚工作三个多月,就是把粮食扦完样交给化验员,2015年3月27日、28日。我在职当班了,也给卖粮车扦样了,当天的化验员是徐峰自己一个人,我认识张云龙,大家都管他叫张老三。3月27日、28日这两天张老三卖的水稻,都是前四后八的货车。扦样的过程:卖粮车来了到院内,有时候车主自己到化验员那报车号,有时候我把车号记下来交给化验员,扦样时候,大车插12下,小车插9下,上下左右中间插,取样后放到托盘里面,递给化验员,化验员封闭式化验,我们不进屋里,我们单独有个屋,化验后化验员就给粮主开票子,上称检斤了。规定是不允许化验员和卖粮人接触,粮库不允许收陈粮,陈粮就是一年以前或者两年以前的粮食。白依拉嘎粮库出现收购陈粮水稻,我觉得和我没有什么责任,我只负责取样交给化验员,如果出现收购陈粮,那是化验员的责任,我那两天的化验员是徐峰。
证人陈海峰(2015年4月23日)证实:我到白依拉嘎粮库工作是白依拉嘎粮库主任张云军介绍来的,我们是打台球认识的,来之后张云军让我们找副主任孙志春报道,孙志春让我们扦样,教我们扦样,我们用探子在车厢的前后左右7、8个点进行扦样,探子要扎到底。如果化验粮不合格,不让我们从扦样,化验员直接告诉我们退车,化验员给车司机退车单,我就让车出院。白依拉嘎粮库扦样员两人,我和陈海波,陈海波也是临时工,扦样时,一人就可以,车少时一个人谁有时间谁去,车多时我俩分着干,我扦的样品都是一车一扦样。张云龙这批水稻没有用别的车的水稻样品顶替。
11、证人陈海波证实:我是白依拉嘎粮库的扦样员,临时工,我是2015年1月份来的,是粮库主任张云军介绍来的,我们是打台球认识的。我和陈海峰来之后,张云军让我们找孙志春副主任报道,孙志春教我们扦样。如果粮食化验不合格,化验员直接告诉我们退车,化验员给司机退车单,我就让车出院。规定扦样时一个人就可以,车少时一个人谁有时间谁去,车多时我俩分着干。都是一车一扦样,我不知道2015年3月27日、28日张云龙卖的水稻是谁扦的样,我看不出来,扦样的水稻是新粮还是陈粮,我不懂相关知识。我在2015年3月27日、28日、29日扦样的样品交给徐峰了,林亚东当时不在。
12、证人张云福证实:白依拉嘎粮库收粮的时候,我在那当保管员,粮库不收粮了,我在粮库干零活,是临时工。当保管员具体工作就是卖粮的车在检验合格了,根据检验单看是几等粮,我就安排往几等粮囤子里放。我和白依拉嘎粮库的张云军主任有亲属关系,我们哥五个,我是老二,张云军是最小的,张云龙是我三兄弟。今年3月27或28号那两天,卖粮车的司机跟我说:“是张云龙的粮。”我记得这两天司机说是张云龙的粮能有五六车水稻,我看这几车化验单写的都是二等粮,我给往91号囤和40号囤里放了。我是看化验单化验的结果才安排往这两个囤放的粮。我辨别粮食只是目测,看看是否有土块,或者一些草棍啥的,当时我看着水稻没有这些杂物,看着也挺好的。再看化验单,之后就把相应的粮食放进粮囤里。
13、证人崔晓利证实:我是白依拉嘎乡新艾里村的农民。2014年12月29日到2015年3月30日期间在白依拉嘎粮库做保管员,属于临时工,我和张云福俩个人当保管员,具体工作职责是,粮车来了以后,看化验票子是几等粮,我领他们到装几等粮的囤卸车,还负责看粮里有没有土和草等杂质,如果发现有杂质可以扣量,就是扣斤数,如果粮食不合格,也可以拒收,让把粮拉出去。我们对卸的粮过筛子,也就是筛杂质,把筛出的杂质让他们用车拉走,跟车一块称皮。我认识白依拉嘎粮库主任张云军的哥哥张云龙,他上我们粮库卖过粮。我不干是2015年3月30日,在我不干的前2、3天,我看到卖粮车拿的化验单写的是张云龙的名字,有几车,我记不清了。我当时跟张云福看着卸的车,我记得是二等粮或者是三等粮,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我给卸到40号囤的有两车。这两车粮我也没细看,我看到化验票子,就组织卸粮了,筛除的杂质主要是粮皮子和稻草节骨,杂质不是太多。我们粮库不收陈粮,收新水稻和新玉米,收当年的粮。我当时以为张云龙卸的两车粮是新粮。张云龙卸的水稻我简单的用手捧起来,看了一下,水稻里没有土块和其它杂质,就按部就班的放进粮囤里了。
14、证人王屏证实:我是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副主任,我主管后勤工作,我在这工作有5、6年了,张云军是2014年2月份来的。原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的时候,每个岗位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我们每个人干什么,我们自己都知道,都默认自己的职权范围,张云军担任粮库主任后,没有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明确分工,没具体说过。林亚东和徐峰是我单位的化验员,我单位就两个化验员,林亚东有资质证,我看见过,徐峰的我没看见过。武朋副主任兼负责检斤,闫兆坤负责仓储收粮的,孙志春副主任,负责仓储和化验。
15、证人周传志证实:我是前郭县粮食局粮油监测站的质量保证科科长,在保证科已经工作十多年了,我是这个行业的高级工程师。2014年至2015年,白依拉嘎粮库属于我们前郭县粮食局代管,粮库对于收粮、化验业务不明白的事情,我们予以指导、认定。2014年、2015年白依拉嘎粮库没有找过我们咨询、指导。我们对白依拉嘎粮库的玉米进行检测,水稻我们不检测、验收。水稻归王府直属库验收,我们对于他们在检验中出现的问题,认定不了的问题,我们予以指导。徐峰、林亚东都是化验员,有资质。对化验业务、化验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个粮库都不一样,需要诚实、公平、公正。没有要求两个化验员都在化验单据上面盖章,一般都是一个主化签字盖章,便于分清责任,不需要两个化验员同时盖章,但是各个粮库具体怎么规定的不归我们管,没有具体细则依据。化验员是否需要两个人一起签字盖章,我们整个粮食系统没有统一规定。
16、证人张国彦(2015年4月20日)证实:我是做粮食生意的,同时给辽宁新民法哈牛殿林米业加工厂做销售。2015年3月12日,我同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签订的《水稻销售合同》,是我个人行为,我自己得利。合同签订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地点洮南市黑水,粮食品种是水稻,质量标准是二等,粮食数量是4289.14吨,价格是2700元/吨,货款于2015年3月25日前结清,交货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前交货完成,交货地点为白城市洮南市那金镇那金粮库。购买的4289.14吨水稻是2011年轮储量,就是2011年粮库储存的粮食,我从洮南市那金镇那金粮库实际购买销售777吨水稻,剩余的还没有销售出去,销售时间到期了,又延续签订《补充协议书》,到2015年4月30日,因车费渐长,大米行情不好。这777吨2011年粮食我都销售给梁万志了,梁万志是对缝的,梁万志又销售给赵丽君了。我购买是1.35元/斤,我销售给梁万志是1.41元/斤,梁万志又销售给赵丽君多少钱一斤,我不清楚。赵丽君的业务员赵天阳和一个小胖子在洮南市那金镇那金粮库负责拉走的。这777吨水稻,赵丽君只拉走748吨,还剩下29吨是我的对缝钱,让我拉走了,卖给辽宁新民法哈牛殿林米业加工厂了,以每市斤1.43元卖的。赵丽君给我汇款3000元,她还差我10000元不给了,我实际挣84780元。748吨水稻赵丽君找的车拉走的,找的谁,哪个车我不清楚,29吨水稻是我找车拉走的,2015年3月29日,我找的洮南市老刘头配货站拉走,水稻净重29.82吨,是汽车运的,车号是黑BL6498,车主郜玉民。我告诉辽宁新民法哈牛殿林米业加工厂法人邢殿林,说是2011年水稻,他知道这是陈粮。
我和梁万志有《委托授权书》,我和赵丽君有《委托付款协议》、《返还买卖合同保证金协议书》,他们俩是否有协议我不清楚。我和梁万志《委托授权书》内容:我委托梁万志办理水稻汇款业务,买卖双方按2820元/吨成交,从即日起梁万志的水稻4300吨卖给赵丽君。梁万志交给张国彦5万元定金返给梁万志。形成的利润达到一半全部返给张国彦,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与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无关。签订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我和赵丽君《委托付款协议》内容我记不清了,这《委托付款协议》我没有,黑水粮食储备库有。我和赵丽君《返还买卖合同保证金协议书》内容是刚开始时,水稻行情好,赵丽君购买,交了115万元的保证金,行情不好时,赵丽君不购销了,她找的下茬李洪君,黑水粮食储备库将115万元的保证金退还给赵丽君,李洪君向黑水粮食储备库交115万元保证金。梁万志是沈阳人,做粮食对缝生意。赵丽君也是沈阳人,听说她有米业。我不认识张云军、徐峰、张云龙。
证人张国彦(2015年4月22日)证实:我将4300吨水稻转销给梁万志,梁万志转销给赵丽君,赵丽君转销给李洪君,赵丽君支付了210万元水稻款到黑水粮食储备库账户,李洪君没现金支付赵丽君,李洪君让拉的水稻顶替,赵丽君拉走748吨水稻,我拉走29吨水稻。2015年3月12日至27日,赵丽君来两三趟,她是带两三个业务员来的,水稻出库我和她的业务员在现场确认,出库单必须有我签字,李光和赵天阳是她的业务员。赵丽君的业务员赵天阳给我出手续了,给黑水粮食储备库出了说明,赵天阳在说明上面签字了,证明拉走了748吨(777吨-29吨)水稻。我与黑水粮库签订合同,需要缴纳保证金,是总成交额的百分之十,也就是115万元,我没有缴纳,是我联系的下家买家缴纳的115万元,梁万志打的款,先是打50万,第二天又打65万,梁万志是以公司名义打的,公司名称是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但是这钱不是梁万志打的,是梁万志又找了个下家赵丽君打的。签订合同时,梁万志给我缴纳5万元钱定金,三日内我给梁万志4298.14吨,如果我给不上,我赔梁万志10万元违约金,如果梁万志能将我和黑水粮库签订买卖协议应缴纳的115万保证金打到黑水粮库账户上,我把5万元保证金退回,梁万志找了两个下家,一个是赵丽君,一个是李洪君,梁万志让他们两个缴纳115万元保证金,谁交就将粮给谁,赵丽君在来白城半路上就往黑水粮库账号上打了50万元,这样李洪君就没交易成功,第二天赵丽君又打了65万元到黑水账户,还打210万出库金到黑水粮库账号上,这样梁万志将粮卖给赵丽君,赵丽君到那金粮库看完粮,不知道什么原因就不想要这粮了,就找我谈,让我返回她115万元保证金,我说这事和我谈不着,你自己找卖家去。后来,赵丽君又找到李洪君,李洪君同意买这笔粮,多少钱成交的我不知道,李洪君就将115万元保证金打到黑水粮库账号上,210万元出库钱没打给赵丽君,这样赵丽君在3月20日左右,找我让我去粮库和她拉粮,我就去了,因为粮库没有我签字,粮拉不出来,拉了能有六七天,拉出777吨,其中最后29吨是我拉走的,是赵丽君给我29吨顶账来的,每斤1.41元。
17、证人梁万志证实:我是倒粮挣些对缝钱,2015年3月初在张国彦手里买了将近4300吨的水稻,我是通过白城市镇赉县一个退休粮库主任李玉才给联系的。2015年3月初,李玉才给我打电话说,洮南市那金粮库有一批2012年的库存陈水稻要出售,意思我们两个能否把这批水稻销售出去,从中对个缝,提点成。我听这也是件好事,我就去了。到那金粮库看到2012年的陈水稻,感觉水稻的质量不错。我和李玉才俩就跟张国彦谈粮价。张国彦一开始要每斤1.40元,听我说能卖到每斤1.42元,张国彦就不同意了,少1.41元他就不卖了,这样李玉才在中间没有提成了,当时李玉才和张国彦早就谈好了每斤1.40元钱成交,李玉才每斤能赚1分钱。涨完价之后,李玉才在中间提成钱就1分钱都捞不着。当时李玉才给我的价每斤1.41元钱。我再把水稻卖出多少钱就与李玉才没关系了。最后,李玉才因为白帮忙联系买家了,就和张国彦吵吵起来了。张国彦看这种情况有点对不起李玉才就答应给李玉才5000元。我看生意做成了,为了表示感谢,给了李玉才5000元。我给张国彦交了50000元买这4300吨水稻定金,当时约定我必须在一个月内卖出这4300吨水稻,违约就赔偿违约金。我用了10天左右就联系到辽宁省开米业的个体户老板赵丽君,我和赵丽君说我这有4300吨洮南市那金粮库的2012年陈水稻。价格是每斤1.43元,当时赵丽君同意了,之后她领着好几个人,到那金粮库。我领她看的水稻,当时张国彦也在现场。看完水稻,她认为我给她的价格高,后来以1.425元每斤成交的。她还让我帮着她卖,我说我不一定能卖了,我告诉她,让她也卖。赵丽君说,如果卖不出去,就不能给我好处费。我说行。赵丽君先交给洮南市黑水国储库115万元的保证金,又交给洮南市黑水国储库200万元购粮款。又过了一个星期,水稻一直没有联系到买主,赵丽君还不把水稻往自己家米业拉,她就不买这水稻了,赵丽君当场表示退了这批水稻必须让我给她7万元的损失费。之后,我又接着联系到洮南市的刘庆祥了,刘庆祥同意买这批水稻,最后我俩以1.425元每斤成交的,成交之后,刘庆祥应该给我12.8万元好处费。因为当时赵丽君说我要不给她7万元,她就不退水稻,不让我出售水稻,我就让刘庆祥给赵丽君7万元。赵丽君得到钱就走了,之后,刘庆祥给我5.8万元好处费。我知道刘庆祥也是对缝的,我从5.8万元中拿出1万元给刘庆祥做为提成钱了,我给李玉才的5000元钱也是从这5.8万元中拿出来的。最后我就得到了4.3万元对缝钱。
18、证人刘庆祥证实:2015年3月份。梁万志多次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洮南市那金粮库有4000吨左右水稻,问我要不要,我看完水稻质量之后觉得还不错,我同意梁万志以每斤1.425元成交,因为这批水稻最开始是张国彦从粮库拍卖出来的,张国彦把水稻先卖给赵丽君的,后来因为赵丽君将这批水稻转卖给我和李洪君名下,这4300吨水稻梁万志从张国彦手中是每斤1.41元买的,卖给我是每斤1.425元,每斤差价1.5分,总差价12.8万元,我应付给梁万志12.8万元,梁万志要求我给赵丽君转款7万元,其余的5.8万元我转给梁万志,他得到5.8万元。梁万志给我1万元,这钱是我向梁万志要的费用钱。
19、证人李玉才证实:2015年3月份,我通过做中间人,我听说洮南市的粮贩子张国彦手中有洮南市那金粮库7号库2011年库存6000多吨陈水稻对外出售,我联系的倒粮的梁万志,我对他说,洮南市那金粮库有2011年收购的陈水稻对外销售,问他有没有门路销售出去,从中对个缝(挣些利润),梁万志同我一起到洮南市那金粮库去看的粮,水稻的质量还不错,我让他们之间互相谈价,我和他们说只要你们的这个买卖做成了就得每斤给我提1分钱利润,至于谁给我提这1分钱我不管,然后我就走了。梁万志和张国彦做成这笔买卖后,梁万志答应给我1万元好处费。2015年3月末,梁万志在白城市的洮南市给了我5000元的好处费,张国彦答应给我1万元好处费,但是直到现在他也没给我,我到手的只有5000元。2015年3月17日、18日左右,梁万志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装一车那金粮库7号库2011年的陈水稻,每斤1.43元,装车33.4吨,共计95524元,当时他让我把这车陈水稻拉到吉林省柳河县的一个大米加工厂,说好运费由对方出,卸车时每斤给我1分钱的利润,我电话联系白城市的一家物流。2015年3月18日物流给我派了一辆吉F牌照的货车,在洮南市那金粮库7号库装了33.4吨陈水稻,由于柳河买水稻的人没给打粮款,这车水稻粮库还不让拉走,这台车在那金粮库压了一宿,3月19日,梁万志给我打电话说,这车水稻让我拉到前郭县一个叫三家子村姓董的开的大米加工厂,利润还是和原定的不变,因为没付粮款,赵丽君不让我把水稻拉走。当天通过我名下的农行卡转款到赵丽君名下的农行银行卡中2万元钱,通过协商赵丽君同意其余的尾款由我卖完粮之后在付给他,她派个叫李光的业务员跟着我,等粮卖掉就把尾款取走。3月19日下午我把这车水稻拉到前郭县三家子村一个姓董的开的大米加工厂,姓董的验完米后,说我拉的这车水稻黄粒米超标,不能加工,当时没卸车,因为是梁万志联系的这事,我就联系梁万志,他就不管这事了,姓董的要给我每斤1.4元,我看实在没办法,就同意了,姓董的加工厂老板联系的把这车水稻卖到白依拉嘎粮库了。3月20日上午我同这个姓董的一起把这车水稻拉到白依拉嘎粮库了,当天上午这车水稻在白依拉嘎粮库化验室验质,我同姓董的一起进的化验室,化验员是一个女化验员,当时在化验室有三个工作人员,是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当时我这车水稻从那金粮库出来时是二等粮,这个女化验员给我出的是四等粮,我还问他:你这出稻率和你的等级也不符啊,我这粮应该是三等粮。她看看我说:“你是干啥的,你咋懂这个呢?”姓董的就把我拽出去了,不让我再说了,他和我说粮库不管几等都给我1.53元,我一寻思,不管他卖多少钱,姓董的都给我每斤1.4元。当天验完质,因为卖粮车太多没卸车,3月21日上午才卸车,3月24日下午,姓董的才给我打电话找我结算,我给赵丽君的业务员李光打电话来一起结算。姓董的按每斤1.4元,共计33.4吨给我结算的,付给我93520元,因为我先期已经给赵丽君打2万元,尚欠她尾款75524元,董把钱汇入赵丽君名下的农行卡中后,业务员李光就离开了,董把剩余的17996元转入我名下的农行卡中了。这车水稻费用和差价我共损失5976元。
20、证人王颖新证实:我是白城市世林配货站老板。2015年3月18日,有一个货主(手机号18643852215)给我打电话,让给他配一台货车,从洮南市那金粮库装车到吉林柳河卸车,当时谈好运费每吨80元,我通过神州物流信息网上联系了一台从内蒙古回来的货车直接去洮南市那金粮库的,因为这台货车不是从我货站发出去的,所以在我这找不到这台货车的车主信息和联系方式,车牌号我也不知道,3月18日这台车在那金粮库装车了,原计划这车水稻是拉往柳河,由于柳河那边不要了,这台货车在那金粮库压了一宿,车主还给我打电话说这事,第二天这车水稻又运往松原了,在松原水稻当天也没卸下来,又压了一宿车,车主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加钱,我让他直接联系货主去。这台货车不是我货站始发的我这没有记载,车牌号我不知道。
21、证人赵丽君(身份证号211202196401272543)证实:我是沈阳市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部经理,我名下没有公司。2015年3月份我在吉林省洮南市黑水那金粮库购买过水稻,我没有签合同,张国彦和黑水粮食储备库签的合同。张国彦买完后,他的水稻就卖到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了,这是我给联系的。在这之前君昂达公司和我说要买水稻的事情,我认识梁万志,通过梁万志认识张国彦,通过梁万志认识白城的李玉才。张国彦在2015年3月份已经和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将合同签完了,我想联系君昂达公司把张国彦签订合同的4300吨水稻买下来,这些水稻是2012年收购的,君昂达公司指派李光去具体办理这件事,我先去的,李光后到洮南市黑水粮库的,君昂达公司先拉几车,经过李玉才给卖的,卖到松原市的米厂,李玉才还在松原市这个米厂停留了一天一夜,之后卖掉的,卖粮的车是李玉才找的,我没去。君昂达公司觉得买完这些水稻后开不了发票,君昂达公司通过我向黑水粮库分两次共交纳了115万元保证金,并且君昂达公司打了100万元购水稻款,先打到我的农行账户,我再打给黑水粮库的,因为黑水粮库开不了发票,君昂达公司就不买了。张国彦找的下家李洪君,李洪君向黑水粮库交纳了115万元保证金,黑水粮库就将115万元保证金退还君昂达公司。君昂达公司向黑水粮库交纳210万元购水稻款,君昂达公司先交了100万元,经君昂达公司同意我又给垫付了110万元,共计210万元。那金粮库出库的777吨水稻是沈阳市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我销售的。黑水储备库的2011年水稻中的4300吨销售给张国彦,同张国彦签订的合同,张国彦又将这些水稻销售给李玉才,李玉才又销售给梁万志,梁万志又销售给我,我发现品种不好,我又转销售给李洪君,我交了210万元水稻款,李洪君没钱给我,让我拉这水稻,来顶这210万元水稻款。我代表君昂达公司组织销售,我和君昂达公司还有210万元的粮款在李洪君的水稻合同中,等于李洪君欠我和君昂达公司210万元的水稻款,李洪君没钱给我们,就让我们拉走了210万元的水稻卖掉变钱抵账,我就通过李玉才联系松原市的一个姓张的人,把777吨水稻都卖姓张的了。我通过李玉才认识姓张的,我们没有见过面,但是他给我打过电话,他的手机号我记得后边是两个7,另一个后边带两个9,我就知道姓张的是松原人。李玉才在先卖完第一车水稻后,2015年的3月末,姓张的给我打电话问我还有没有水稻,我说有几百吨,他说你给我拉来吧,我说行,他问我多少钱一斤,我说1.43元一斤,他说行。我和李光、李玉才就在洮南的两个配货站找九个车分几次找的,李光具体经手,把价值210万元的水稻,一些卖到松原市姓张的那里,一些卖到白城的一个叫杨松柏(15844688885)的米厂,一些卖到九台市的一个米厂,这个老板电话是13250841999。我知道以李光名经姓张的卖到新立粮库5车水稻,以赵天阳名卖给新立粮库4车,一共9车,每车大概40吨左右,9车一共大概360吨左右。我卖给姓张的是1.43元一斤,姓张的卖给新立粮库多少钱一斤我不知道。我和松原市姓张的通电话时候,我说我的水稻是在洮南那金粮库拉的轮换粮,轮换粮就是陈粮。当时李光和赵天阳在黑水那金粮库做水稻出库监督,赵天阳和李光都在松原市的当地办理了银行卡,新立粮库将以他们名卖的水稻款都打到他们的卡里面了,赵天阳和李光都知道销售到新立粮库的水稻是陈粮。(出示:检斤情况查询涉粮人表,这是新立粮库提供的赵天阳4车、李光5车卖水稻情况)我看了,这9车是我们卖的。(这张表下面还有以张云龙名卖的6车)我知道,姓张的这6车也是从那金粮库拉去的水稻,另外,我还在辽宁的法库拉去了8车水稻,这8车水稻也是2012年的陈粮水稻,姓张的我一直叫张老板。拉完那金粮库水稻后,姓张的打电话问我是否还有这样水稻,我说有也是2012年的水稻,但是离这里挺远,在法库。他说你拉来吧,我就在法库的配货站,找车在法库县内的金盛稻香米业有限公司拉去了8车水稻,一共多少吨我忘记了,以每市斤1.43元的价格卖给张老板的,这些水稻是年前时候,在吉林省永吉县三家子镇粮库收的轮换粮,拉到金盛稻香米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一共买了3000吨轮换水稻,卖给新立粮库8车300多吨,剩余的公司加工卖了。我在卖这8车水稻前,我和张老板说了,是轮换粮就是陈粮,张老板把这水稻卖到新立粮库,是以新粮还是以陈粮卖的,我不知道。国家粮库不许收购陈粮,只允许收购新粮,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大家都知道。金盛稻香米业的法人是赵杰,金盛稻香米业和君昂达公司是合作关系,我是这两个公司的业务经理,我在和下家李洪君交易过程中,李洪君给我7万元钱,算我挣的钱,我交给君昂达公司张总了。我卖的是陈粮,我的价格也是陈粮价格,我告诉张老板是陈粮,他说他要的是陈粮。从那金拉8车,从法库拉去8车,总共500多吨。张国彦拉走29吨多水稻是张国彦对缝钱。
22、证人于金盈证实:我是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李光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赵丽君是我们的客户,赵天阳、董学臣我们不认识。赵丽君有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名称是金盛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法库县。在前一个多月时候,我们计划合作收购水稻生意。2015年3月左右,赵丽君给我公司打电话,说有一笔业务,想共同出资,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赵丽君说是水稻业务。我们公司通过我派业务员李光到吉林省洮南市黑水粮库,我们公司先后分两笔给黑水粮库打了115万元保证金,要合作拍洮南的一个粮库的水稻,李光本来是代表我们公司去和洮南黑水粮库签订合同的,去后发现此前,黑水粮库已经将合同与别人签了,我们公司就决定不做这笔生意,要赵丽君退回保证金,还有后来打的100万元粮款。在给赵丽君打款20多天,一个月左右,业务员李光就将这钱收回了,保证金是黑水粮库打给我们的,粮款也收回了,李光办理的,我们财务有记载。李光负责协调回款,李光到洮南黑水粮库监督回收粮款和保证金,去的时候在3月10日左右,回来时候在3月底左右,赵丽君曾和我说她那头忙不过来,正好李光在吉林省那边,我就让赵总和李光联系,后来我知道的,李光在报销车票时候,知道他去松原了,帮赵丽君的忙了。赵丽君在黑水那金粮库拉走多少水稻,我不知道,卖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和赵丽君认识不到一年,她在粮食拍卖圈里挺火,询问业务时认识的,我自将公司款追回后就没有联系了。
23、证人李光证实:我是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正式职工,负责我公司的粮食贸易,主攻方向是水稻。上个月和赵丽君的公司进行了水稻交易,赵丽君是沈阳金盛稻香米业公司的法人。2015年3月11日,我们公司经理于金盈让我前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黑水粮库,与赵丽君合作共同拍粮签订合同,我们公司在我到之前汇款到黑水粮库一笔款,在我到之后打一笔,两笔共计是115万元的保证金。我到黑水粮库之后,我发现合同黑水粮库已经和一个叫张国彦粮商签订完了,赵丽君和粮库去沟通,想让签订合同签订方改成我们公司的名下,没沟通成,所以我们就和赵丽君沟通,我说我们不想做这笔粮食交易了,取消合作,要求黑水粮库退还保证金。一直没退成,这事赵丽君在同黑水粮库协商。2015年4月初这115万元的保证金才退还到我公司的账户上。我们公司在3月12日左右,汇款到赵丽君的农行卡100万元的购买黑水粮库水稻款,我在那的目的是监督资金回收。这次交易我公司汇款到黑水粮库保证金115万元,汇款到赵丽君农行卡100万元,一共是215万元。我住在那金镇的一个旅店内,每天那金粮库出库单据,都是赵天阳拿给我看,出库单显示那金出库777吨水稻。黑水粮库和张国彦有合同,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的陈粮。我不参与赵丽君卖水稻的过程,我只是负责每天监管出库的数量,了解回款情况,出库到一定数量时候,我要求赵总返还我们的100万元粮款。我先在那金镇,后来到了前郭县街里苏宁对面的宾馆。赵丽君把水稻卖到了新立粮库,我应赵总的要求,帮忙负责结账业务,赵总用我的身份证,在前郭县巴特尔信用社办了一张卡,用于粮库结账。用我的名和银行卡卖了5车水稻到新立粮库,多少吨我记不得了。车到粮库后,通知我到粮库去过磅、回皮、需要用到我的银行卡。身份证,每次都是赵天阳通知我去的,我坐车去的。赵丽君和赵天阳应该知道这水稻是2011年的水稻,我没有帮赵丽君销售水稻,我给赵丽君使用身份证是为了公司回款需要,赵总那边通知我使用身份证的。我在新立粮库见过张云龙,赵天阳是赵丽君的业务员。
24、证人赵丽君(身份证号210181196309213806)证实:我和邢殿林是夫妻,我家经营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牛前镇沙河村殿林加工厂。2015年3月30日收过一车吉林拉来的水稻,是张国彦卖给我家的,是吉林洮南来的,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的,29吨多点,1.43元每斤收的,是大车拉来的,我们认识张国彦10多年了,他是做粮食生意的,今年张国彦就往我家卖过这一车粮。我不认识辽宁法库的赵丽君。我家没收过洮南那金粮库出库,通过其他方式送来的水稻。
25、证人刘凤伟证实:我家经营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牛前镇沙河村北晨粮米加工厂,在2015年3月23日收过两车吉林拉来的水稻,是赵丽君联系的我丈夫,然后拉到我家的,以1.415元每斤收的,是吉林洮南市那金粮库拉来的,我不知道是哪年的粮,69.14吨,两大车拉来的,车牌是吉GA1393,吉G4L555。赵丽君是法库的,她是做粮食生意的,粮圈的人都认识。
26、证人王影证实:我叫王平,户口名叫王影,我是白城洮南市老刘头货站老板,我记得有一次,也就是上个月了,从洮南的那金粮库配货到松原的什么位置,要求拉货的货主是一个女的,电话联系的。
27、证人陈家彬证实:我是洮南市那金镇粮食储备库主任,是国有的,是洮南黑水粮库粮食储备库的代储库点。2014年一年我们都没有向外销售水稻,只是2015年2月份销售给陈自强一笔840吨水稻,还有一笔是3月份销售给张国彦一笔4289吨水稻,但是张国彦当时签的合同是4289吨,至今为止只是拉了777吨,其余的都在库里。都是2011年产的粮,2011年收期收购的粮食。我们是洮南黑水粮食储备库的代储库点,是张国彦自己和黑水粮库签合同,黑水粮库给我们出出货单,我们看出货单放粮。因为价格的关系,张国彦卖不出去就没拉走,只拉了777吨,是以每吨2700元买的,听张国彦说粮卖给沈阳的赵丽君了,我们的检斤员魏忠良。
28、证人魏忠良证实:我是那金粮库的检斤员。2014年至今,我们粮库一共出库两笔水稻,一笔是840吨,一笔是777吨。777吨是卖给张国彦,让张国彦带车拉走了,出库时有张国彦和我、还有来拉粮的司机都有签字,签字单据上有出库车辆的车牌号码,车牌我也不记得了,要查出库单据。张国彦的粮是2015年3月20日至29日出库的。
29、证人关耿志证实:我是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负责人,现在黑水粮库是那金粮库的承贷主体库,那金粮库是我们黑水粮库的实际储存库点。那金粮库2015年向外出售2011年的水稻了,2015年2月初,出售给白城的陈志强840吨,2015年3月份,出售给张国彦4289.14吨。我作为法人代表黑水粮库分别和陈志强、张国彦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和相关的材料我们粮库都已经提供给你们办案单位了。卖给陈志强、张国彦水稻是每市斤1.35元,陈志强一次性交款完毕的,我们给他一次性开出的出库单,他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拉走的,卖到哪里不清楚。张国彦不是一次性交款,目前他拉走777吨,剩余的没拉走,卖给谁我不清楚,我们给那金粮库开具出库单,那金粮库具体执行办理。我们和张国彦签订的销售水稻合同,张国彦给赵丽君下了一个授权委托书,授权赵丽君为张国彦办理水稻汇款业务,赵丽君以沈阳君昂达的名义向我库汇款115万元保证金,赵丽君又以个人的名义向我库打粮款210万元,我们向那金粮库给张国彦开出777吨的出库单,之后,我们又收到了张国彦与李洪君的委托授权书,授权李洪君办理水稻汇款业务,根据这个委托书,我库接受了李洪君的汇款115万元保证金。到这个时候,根据返还买卖合同保证金协议书,我们将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原路退回。我们销售2011年的水稻都按照程序办理的,2011年的水稻自2015年1月1日以后称商品水稻。我们没有将这些2011年水稻出售给前郭县白依拉嘎粮库。
30、证人李洪君证实:我在白城市洮南市福顺镇长岗村开个米业,加工粮食,米业名称洮南市幸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从赵丽君手中欲购4300吨水稻,是白城市那金镇那金粮库的2011年的水稻,同第一手张国彦签订过《委托授权书》。我在黑龙江购买粮食没拍成,我回来看咱本地粮食有没有合适的,听说赵丽君手中有,我就从她手中以1.425元1市斤的价格购买4300吨水稻。我交保证金115万元,我至今还没有销售呢。《委托授权书》的内容:甲方张国彦委托乙方我办理水稻汇款业务,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与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无关,2015年3月16日。购买的是2011年水稻,2012年收的,当时粮库对我们说的。赵丽君销售700多吨水稻,是赵丽君交的货款,我没钱给她,她拉的水稻,这水稻拉哪去了,我不知道,赵丽君是沈阳的,她是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总。
31、证人李丰证实:我是白城洮南市美丰货站老板,我们货站配货水稻去过松原前郭县,从洮南市的永茂粮库和向阳粮库往松原新立乡拉过水稻,具体到松原新立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了。有几次,当时的单据都没留着,没有记载了,没地方查去了,但是事指定有这么回事。
32、证人王铁学证实:我是开大车拉货的,今年3月份在那金粮库就拉过一次水稻,是洮南老刘头配货站配的货,想要问雇主是谁那要问配货站的老刘头。我是红色解放J6,车牌是吉G34362,拉了35吨左右的水稻。雇主让我们把水稻拉到松原前郭县的新立粮库卸车。10点多到了那金粮库,我们一起3台车,到了就装车,下午3点多从那金粮库出来的,是晚上11点多到的新立粮库院内。孙铁柱是解放大威,吉G33723,拉了37吨左右;景乾天也是解放J6,吉G33948,拉了39吨左右。运费每吨70元,运费钱到地方联系雇主,给雇主提供我们卡号,雇主往我们卡里打钱,我们三人的钱都打孙铁柱名下的农行卡里,八千多元钱。我们把水稻卸到新立粮库最里面的粮囤了,是先化验后检斤。
33、证人孙铁柱证实:我是开大车拉货的,今年3月份在那金粮库就拉过一次水稻,是洮南老刘头配货站配的货,想要问雇主是谁那要问配货站的老刘头。我是解放大威,吉G33723,拉37吨左右。10点多到了那金粮库,我们一起3台车,到了就装车,下午3点多从那金粮库出来的,是晚上11点多到的新立粮库院内。景乾天是解放J6,吉G33948,拉了39吨左右。王铁学也是解放J6,车牌是吉G34362,拉了35吨左右的水稻。我们三人的钱都打我名下的农行卡里,八千多元钱。我们把水稻卸到新立粮库最里面的粮囤了,是先化验后检斤。
34、证人景乾天证实:我是开大车拉货的,今年3月份在那金粮库就拉过一次水稻,是洮南老刘头配货站配的货,想要问雇主是谁那要问配货站的老刘头。我是红色解放J6,车牌是吉G33948,拉了39吨的水稻。雇主让我们把水稻拉到松原前郭县的新立粮库卸车。10点多到了那金粮库,我们一起3台车,到了就装车,下午3点多从那金粮库出来的,是晚上11点多到的新立粮库院内。孙铁柱是解放大威,吉G33723,拉了37吨左右;王铁学也是解放J6,吉G34362,拉了35吨左右。运费每吨70元,运费钱到地方联系雇主,给雇主提供我们卡号,雇主往我们卡里打钱,我们三人的钱都打孙铁柱名下的农行卡里,八千多元钱。我们把水稻卸到新立粮库最里面的粮囤了,是先化验后检斤,化验的没看见,在屋里了,检斤的是一个30多岁的男的。
35、证人李晶证实:我是辽宁铁岭人,我名下有一辆车牌为辽MZ6669的肖克牌机动车,是一台小型SUV。我没有去过吉林白城那金和松原。车牌也没外借过。
36、证人郑卫证实:我是辽宁调兵山致通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我公司有一辆辽MZ1949大型汽车,是38座的公交车,是调兵山1路公交车,我们车牌没有外借过,也没去过吉林松原。
37、证人安金全证实:我是个体货车司机,车牌号是吉CD0023号,这台车所有权是我的,行车证名不是我的,行车证名是公主岭市馨一公司,因为这车过不了户,我和馨一之间有协议,这车实际是我花钱买的。2015年3月份,我在白城市洮南市那金粮库拉过水稻,是下午5、6点钟装的车,装完车得有7点钟左右,拉一次粮,35吨左右,车费70元钱1吨,这车水稻送到前郭县白依拉嘎粮库,第二天中午11点卸的车。拉水稻就我自己去的,我也没注意还有谁,但后来知道有一个大车在我们后边跟着一起走的。到地方就跟货主联系,我问什么时间卸车,货主说一会卸车,然后他本人就来了,来了之后,拿一些相关证件和卡跑检验手续,当时我在车里坐着,具体什么流程我也不知道,过了2个多小时我就卸车了,告诉我把车开到新粮囤那,我就卸车了,运费直接打我卡里了。
38、证人邵龙证实:我是个体货车司机,红色解放牌挂车,车牌号是吉G5G666。2015年2月末,我在镇赉县五棵树乡的一个村拉一车水稻51吨左右,水稻拉到前郭县新立乡粮库,每吨运费70元。我是2015年2月27日早上8点多钟在五棵树装的车,晚上7点多钟到新立粮库。到粮库之后开始扦样、检质、检斤,大约在9点多钟卸的车,货主按照约定付给我3570元的运费我就离开了。
39、证人张志国证实:我是个体货车司机,红色解放牌挂车,车牌号是吉G55011。2015年2月末,我在镇赉县五棵树乡的一个村拉一车水稻53吨左右,水稻拉到前郭县新立乡粮库,每吨运费70元。我是2015年2月27日早上8点多钟在五棵树装的车,晚上7点多钟到新立粮库。到粮库之后开始扦样、检质、检斤,大约在凌晨3点多钟卸的车,货主按照约定付给我3700元的运费我就离开了。吉G5G666车主邵龙我们俩一起装的车,他排在我前面卸的车。
40、证人徐杨证实:2015年1月初,我记得是一个货站给我打电话联系运水稻的活,从大安市海沱粮库装车,拉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粮库,每吨付给我大约50元运费。2015年1月9日中午在大安市海沱粮库装的车,下午5点多钟到新立粮库,到粮库之后开始扦样、检质、检斤,大约在6点多钟卸的车,卸完车之后,我始终也没见到货主,在粮库门口见到一个20多岁年轻人,我把除净单交给他,他按照单据付给我1500多元钱的运费后,我就离开了。
41、委托授权书一份:甲方张国彦委托乙方梁万志办理水稻汇款业务,买卖双方按2820元/吨成交。从即日起梁万志的水稻4300吨卖给赵丽君。梁万志交给张国彦5万元定金返给梁万志。形成的利润达到一半全部返给张国彦。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与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无关。
42、2014年2月15日吉林省前郭粮食中心库,中储粮前粮【2014】006号文件,关于张云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张云军为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主任,孙志春为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副主任。
43、《水稻销售合同》、《委托授权书》、《返还买卖合同保证金协议书》及《说明》各一份,证明777吨,2011年轮换水稻全部出库。
44、提取笔录:提取前郭县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提交的校准证书一份,检定证书两份,被检测的计量器具名称:电热鼓风干燥箱、电子天平(YP1001),电子天平(JA2103N)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1日。
45、吉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证明:前郭县白依拉嘎粮库职工徐峰和林亚东的粮食行业化验员检测证分别于2008年6月、2009年7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徐峰为初级(五级)证书,林亚东为中级(四级)证书。
46、书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白依拉嘎收储库部门及岗位规章制度》、《关于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收购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库存检查情况的报告》、《吉林分公司粮食购销前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文件》。
47、那金粮库777吨水稻去向表。
48、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30日卖粮明细表。
49、《劳动合同书》证明崔晓利、陈海峰、陈海波与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的劳务关系。
50、2015年3月27日至3月28日卖粮人为李光、张云龙、赵天阳的粮食收购发票及检质检斤证。
51、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营业执照。
52、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出具的卖粮人为李光、张云龙、赵天阳、董学臣,16车水稻检斤情况查询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抵扣联16张。
53、书证《吉林省粮食局文件》两份。
54、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水稻到款通知单(出库)证明:张国彦交粮款210万元,实际出库水稻777吨,任务数4289.14吨,每吨价值2700元,交保证金115万元。
55、2015年9月25日松粮集团收储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4年度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收水稻16086吨,18个货位,其中有8个货位7197.32吨,经中储粮省粮食局验收不合格退出临储,自行销售,具体如下:退出最低收购价的8个货位水稻,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进行了公开竞价销售,以2430元/吨价格整体出售,价款为17489487.60元。水稻销售与收购价差为4891636.40元。其余10个货位正常保存。附: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2014年度最低收购价水稻18个货位明细表及退出最低收购价水稻8个货位明细表。
56、收缴被告人张云龙赃款56500元,上缴国库。
57、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张云龙均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
58、退赃收据1枚,证实张云龙向本院退赔赃款100373.40元。
59、抓捕经过:案发后,2015年4月19日,将徐峰、张云龙传唤到案后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将张云军传唤到案后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将林亚东、孙志春传唤到案后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告人张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王子清认为对损失额度的计算上是相对的,不能说完全是真实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对被污染的粮食可以采取机械筛选的方法,筛选出不合格的粮食,减少损失,该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曲利维认为被告人徐峰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意程度不深,当庭认罪,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田凤彩认为林亚东是主动到案,属于自首。经查被告人林亚东是经公安机关以传唤证传唤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被告人林亚东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虽属于过失犯罪,但是由于各被告人的职务不同,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被告人林亚东请假一天,被告人徐峰将其名章加盖在了质检票据上,林亚东少参与犯罪一天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张云龙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可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其不宜判处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云军、孙志春、徐峰、林亚东、张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云军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
被告人孙志春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被告人徐峰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被告人林亚东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被告人张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