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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周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故意犯 寻衅滋事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1-23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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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1997年3月2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崇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家维,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个体户,住崇阳县。 委托代理人林刚、殷文华,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胡晓,男,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崇阳县。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备,男,1998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崇阳县。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仕征,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晋升,男,1996年4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崇阳县。2017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业斌,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诉讼记录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家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刚、殷文华、被告人胡晓及其辩护人丁清辉、被告人周备及其辩护人程仕征、被告人陈晋升及其辩护人金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信达步行街A8酒吧喝酒,周备与刘某因坐错位置发生口角,后胡晓、陈晋升邀约程某、陈某3(另案处理)等人来打架。22时50分许,双方在酒吧楼下相遇,刘某与胡晓一方的卢某再次发生口角,胡晓等人持刀、棒球棍追打刘某等人,将程某、王某1砍伤。经鉴定,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1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2016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备、陈晋升、陈某3等人持械在崇阳县天城镇发展大厦门口恐吓、殴打陈某1。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2、杨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王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陈某3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晓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诉称,2017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在崇阳县天城镇信达步行街A8酒吧喝酒,因被告人周备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晓、陈晋升电话邀约他人帮忙,在追打他人时误将程某砍伤,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60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续治费6000元,误工费173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5789元,营养费1350元,伤残赔偿金63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183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诉称,2017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晓等人在追打他人时将王某1砍伤,经鉴定王某1全身六处皮肤裂创,共计长度48cm,评定为轻伤一级;右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1受伤后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21158.5元,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2000元,误工时间为180天,护理时间80天,营养时间60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34468.5元,护理费77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0368.1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427元,合计69531.7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王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应依法赔偿,但自己无赔偿能力。被告人胡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晓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备坦白认罪,未直接致伤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晋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晋升坦白认罪,案发时被告人陈晋升邀约他人去了,罪责较轻,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信达步行街A8酒吧喝酒,因刘某酒后坐到被告人周备女朋友身边,被告人周备与刘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晓、陈晋升邀约程某、陈某3(另案处理)等人来打架。22时50分许,双方在酒吧楼下相遇,刘某与被告人胡晓一方的卢某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晓等人持刀、棒球棍追打刘某等人,将程某、王某1砍伤。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1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9月25日22时许,崇阳县公安局接到王某2186××××0033电话报警受案。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0月29日23时许,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民警在天城镇财富广场腾讯网吧将被告人周备、陈晋升抓获;2017年11月10日12时许,天城派出所民警在崇阳县天城镇凯旋时尚宾馆8823房间将被告人胡晓抓获。 3.处警经过、“110”现场处警情况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9月25日23时许,崇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调警在天城镇酒厂蓝天浴室附近找到作案凶器砍刀6把、棒球棍3根予以扣押。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9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晋升、周备等人无故殴打龚军,致其轻微伤五级(+),被崇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 5.住院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人胡晓已为程某支付住院医疗费共计37872.54元。 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晓出生于1994年7月17日;被告人周备出生于1998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晋升出生于1996年4月24日。 7.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晋升134××××7010手机通话记录。 8.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晚上8时许,我同我男朋友周备、陈晋升、陈晋升的女朋友、胡晓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兴达步行街A8酒吧喝酒,我们喝了一会儿后,有个陌生的男子(30多岁,身材较胖)坐在我旁边来要我跟他喝酒,接着我男朋友周备就过来问那名男子干什么,然后那名男子也喝多了酒不知道说了什么,当时周备就和那名陌生男子吵起来了,接着A8酒吧的工作人员及老板就过来劝解,这个时候胡晓就走出去打电话喊人过来准备打架,但是胡晓喊的人还没有来的时候,周备和那名陌生男子已经被老板劝解好了,他们双方还互相敬酒了。接着我们又在A8酒吧玩了一会儿,这个时候,胡晓邀约准备打架的人过来了,但是胡晓说跟他们没有事了,就叫他们和我们坐在一起喝酒。玩了一会儿后,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卢某看见外面有很多人,接着卢某就问刚才和我们发生冲突的那名陌生的男子“你喊这么多人来是不是想搞我们”,接着那名陌生男子不知道说了什么后,他们就吵起来了,接着周备就很气愤的要冲过去打他们,我就将周备拉着在,这个时候胡晓和他的朋友在信达步行街出口处的一辆银白色面的(车牌不记得)上拿出一捆刀和铁棒冲了过来,当时胡晓手持砍刀将一名男子砍倒在地,接着又冲过去追砍其他人,胡晓的朋友也手持砍刀和胡晓一起去追砍那名陌生的男子,当时胡晓的一个朋友走过来递给周备一把砍刀,周备接过后砍刀后,周备也手持砍刀冲过去追砍别人,我将周备拉住。 9.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和陈晋升以及周备的女朋友陈某2在周备家里吃晚饭后,周备喊我们一起去信达步行街新开的A8酒吧喝酒,周备和陈晋升的朋友卢某、胡晓也过来了,隔壁酒桌上的一个男子过来找周备的女朋友陈某2喝酒,陈某2没有理那个男的,周备就问那个男的干什么,那个男的不说话,隔壁酒桌上的人说那个男的喝多了酒,周备听对方这么说,也没有继续和对方争执,还过去和那个过来找陈某2的男子喝了一杯和事酒,接着我们继续在喝酒,我们在喝酒的时候,胡晓说对方有人在打电话喊人,胡晓也打电话喊人过来,过了没一会,胡晓喊的人就过来坐在酒吧内等着在,大概来了五六个年轻的小青年,胡晓先出酒吧去了,陈晋升和周备、卢某说:“我去找我哥有点事,你们等我来。”说完就出去了,周备也出去了一下,接着就进来了,我们一起在那里坐了一会,对方的人就出门走了,我们也跟着出去了,走在楼梯间的时候,那个先前过来找陈某2喝酒的醉酒男子朝着我们骂了一句,卢某就问他骂什么,那个醉酒男子也不说话,就站在那里,接着我们就往信达步行街的楼下走去,走到楼下酒厂门口的时候来了一辆面包车,胡晓和他喊来的那五六个小青年的其中一个就跑到面包车那里拿刀,胡晓先拿了一把,接着那个和胡晓一起过去拿刀的小青年就过来把刀分给周备和另外几个小青年,卢某当时没有拿刀,接着我看见胡晓拿刀朝着一个人一刀砍下去,把那个人砍倒在地上之后又去追着砍另外一个人,周备准备提刀上去帮胡晓的时候,被他女朋陈某2拉着不让周备去,卢某连忙追上去拉胡晓,让胡晓不要再继续砍人了,胡晓不听卢某的劝说,继续去追人去了,卢某从那边跑回来之后让我赶紧走,我和卢某就坐车去找陈晋升去了。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22时40分许,我开车带着王某1到信达步行街二楼A8去玩,将车停在楼下,在二楼A8门口我看见一群年轻人围着A8进口处,有人在骂,我估计要打架,我和王某1下了楼,我看到一伙人从马路边上一辆车上拿刀,马路中间有几个人,他们拿刀话也没说,直接砍了将马路中的一人的背,我对王某1喊:“还不快点跑,那边拿刀在砍人。”我往肯德基方向跑,在跑过程中我感觉有人在追我,快到肯德基我回头见没有人追我,我打电话给王某1,王某1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我就报了警,通过110得知,有人受伤在县医院救治,我在医院8楼找到了王某1,王某1右膝盖、左腰部、头部有伤口。 11.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10时许,我和张某3及酒吧的王老板、酒吧的一个店员在A8酒吧卡座喝酒,期间,我对面的一个黑衣男子,见我坐着没动,就站起来指着我骂,“你妈个B,是哪里的?”见他骂我,我也还嘴骂了他,我这时才发现坐错了卡座,我的卡座在隔壁,我见他们人多,接着就跟他们解释坐错了地方。我回到自己的卡座后,王老板也过来跟他们解释,黑衣男子还到我们卡座敬了酒,这个事情就消除了误会。接着我们还喝了一会儿酒,快到11点的时候,我和张某3就走了,在信达步行街A8酒吧喝完酒下楼,在楼梯间碰到汪某2等三人上楼,张某3问他们去哪里,他们说到楼上去戏,张某3就说还上去戏么撒,一起出去吃点夜宵,我们五个人就一起下楼了。在楼梯口通道处看到一伙年轻男子,其中有几个是在A8酒吧隔壁卡座喝酒的男子。我就以为他们是找我的麻烦,我说,“你们是打我的吧。”他们其中一个白衣男子和一个黑衣男子指着我说,“是打你呢,你想哪样?”我就说,“你们这么多人,我搞不赢你们,我走。”我们从通道走出来到酒厂门口时,张某3的熟人张某1和另外一个男子也走过来了。接着我看到刚才那伙年轻男子跑过来,我又跟黑衣男子解释说,“在楼上斗嘴的事情已解释清楚,你们还想怎样?”突然我侧边冲过来一个持刀年轻男子,我转身就跑,慌忙之中跑到一栋居民楼顶上去了。11点多,张某3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说刚才跟张某1一起的朋友被那伙男子剁伤送到县医院去了。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9时许,我同刘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信达步行街A8酒吧喝酒,刘某不知道为什么和旁边一桌年轻的男子吵起来了,我就过去劝刘某说:“你喝多了酒,坐到自己的位子上,不要到处跑”,刘某就站起来坐到自己的位置上去了,然后有个年轻的男子和我说:“刚才你的朋友坐在我们桌子的座位上要和我朋友的女朋友喝酒,你朋友是个什么意思”,我说:“不好意思,我朋友喝多了酒”,接着A8酒吧的王老板过来劝解了一下,那伙年轻的男子又接着在喝酒,我和刘某也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喝酒,我们玩了一会儿走下楼后,刚才在酒吧和我们发生口角的年轻男子朝我们走了过来其中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情绪很激动指着我们骂,接着我们准备回家,这个时候有一个男子(20多岁,黑色上衣)手持砍刀将一名年轻的男子(上穿黑色花衣)砍倒在地,我见他们在打架我就跑了。 13.证人汪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22时许,我老庚汪某2开车带着我、龚某从路口镇到天城镇信达步行街维多利亚歌厅里去玩,22时40分许,我们到了信达步行街,汪某2将车子停在酒厂进口上坡一超市旁,我们到了二楼,我接到朋友电话说没有唱了,叫我们在下面等。我们三人就到楼下等,我们在一楼小卖部对面一辆车旁,一辆黑色马自达横在进楼石墩旁,过了几分钟,从满堂红那边跑过来十来个年轻人,他们大多十八九岁,一个黄头发留着三接头女孩拉着一个短发身穿黑色短袖男子,旁边还有几个年轻男子扯住他,那名短发黑袖男挣脱了后,对后面的人喊:“把刀拿来。”一名黑色花衣手里拿着一个手机低着头往酒厂坡上边走边玩,短发黑袖男冲过去朝他砍了两刀,黑色花衣男子当时倒在地上,手抱着头,其他年轻男子手里拿着刀一窝蜂涌上来,我老庚汪某2从车子绕道对面超市边上,其中一名白衣男子扬着刀指着我们说:“你们全部给我莫跑,站着。”我老庚汪某2大声对我们喊:“还不快点跑,他们砍死你们。”他从马自达车上一跨过来,我和龚某赶紧往信达步行街里面跑,在跑的过程中,我颈部被白衣男子用刀背砍了一刀。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晚上9时许,我朋友张某3及他的一个朋友来到信达步行街我经营的A8酒吧玩,我同我侄子王界陪着张某3等人喝酒,我们喝了一会儿后,张某3的朋友和旁边一桌年轻的男子不知道因何事吵了起来(之后我看我店里的视频录像发现是张某3的朋友喝多了酒坐在另外一桌子上去了),当时我就劝解问怎么回事,其中有个年轻的男子说:“这个男子坐在我们桌子上要跟我女朋友喝酒”,因为张某3的朋友当时也喝醉了酒说话时很不友善,然后当时我说:“不好意思,这位兄弟喝多了酒”,经过我的劝解,事情得到平息,接着他们又继续坐在位置上喝酒玩了一会儿就走了,接着我也准备回家时发现楼下有10几个年轻的男子手持砍刀在酒厂门口,这个时候有一名上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持砍刀从伊美酒店方向冲了过来,当时那名上穿黑色衣服手持砍刀将另外一名年轻的男子砍倒在地,接着其他的人就全部跑了。 15.被害人程某陈述:2017年10月25日22时许,我和“帅了”、“庆啊了”以及他们的另外两个朋友一起在崇阳县天城镇三桥名人网吧对面的夜宵摊吃夜宵,期间我接到胡晓打了几个电话过来,说是他在信达步行街的A8酒吧有点事,叫我快点过去。我接完电话之后,就喊上“帅了”、“庆啊了”等5人一起搭乘一辆面包车一起赶到了信达步行街。我在酒吧楼下看到了胡晓,上去问他有什么事,胡晓跟我说:“没事了,走上去一起喝酒。”我们就跟着胡晓一起上楼进入了酒吧,进入酒吧后我看到已经有三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坐在吧台旁,其中我只见过那个黑黑瘦瘦的,以前我们一起在网吧上过网,另外两个男的我都不认识,我们几个人就坐下来喝了一杯酒,坐了一会胡晓叫我出去买烟,我就跟他一起出去了,买完烟回来我和胡晓站在酒吧门口聊天。这时酒吧里的人走出来的时候一下吵起来了,之前坐在酒吧里的一个胖子和对方的人不知道为什么吵了起来,吵了几句之后对方的人就下楼准备走了,胡晓他们那一伙的人就追了下去,我见状也跟了下去。下楼之后有人朝对方喊了一句:“你们别走!”然后跑到附近一辆停在垃圾堆旁的白色面包车上去拿东西。这时对方有个身材跟我差不多的人朝我说:“兄弟,双方都骂了!”我就说:“我也不晓得怎么回事。”这时突然有人从背后突袭我,一下把我打晕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我在医院醒过来之后才得知是胡晓砍错了人,误把我当对方的人砍伤了。 16.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9月25日晚22时40分许,我朋友张某1接到一个电话,是他的朋友约他到信达步行街开设的A8酒吧去玩,于是张某1开车带我赶到了信达步行街,然后我与张某1到了A8酒吧的二楼。这时,我们看到二楼有一伙不认识的男青年在那里议论什么,当时我们怕那伙人要闹事或打架,于是我与张某1就从二楼上下来了。张某1就到“麦香园”旁边去开车准备走。这时,那伙男青年也赶过来了,同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开过来停在张某1的车的旁边,那伙男青年打开银白色面包车的后备箱,每人从后备箱拿出一把刀或棒球棍,接着那伙持刀的男青年就跑到酒厂门口上坡处将一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砍倒在地上,然后那伙持刀的人又用眼睛瞪着我。当时我怕他们用刀砍我。于是我就朝信达步行街里跑。当时我穿着拖鞋,当我跑到一花台边上时不慎摔倒了,当我爬起来跑到花台边的一楼楼梯间边时,我被那伙持刀的男青年人追上了,接着有五个男青年用刀或棒球棍砍我,结果我被他们砍倒在地上。我的头部、背部、右手、右腿膝盖等部位被砍(打)伤了,当时我对砍我的人说:“你们还砍的话,那就把我打死了。”但那几个人还未住手,这时来了一个上穿白衣的男青年说有可能搞错了人,结果那几个砍我的人才住手。 17.被告人胡晓供述:2017年9月25日晚上20时许,陈晋升和周备打电话给我叫我去A8酒吧喝酒,到了酒吧之后我看到周备、陈晋升、还有陈晋升的一个朋友以及周备和陈晋升的女朋友等5人坐在一起,我坐下来和他们一起喝酒。期间我出去上厕所回来看到周备和旁边吧台的一伙人吵起来了,我过去了解一下情况,得知是对方有个30来岁的男的无故坐在周备的女朋友旁边,说要跟她喝酒,周备他们当时就质问对方是什么意思,然后双方的人就发生了争吵,但是当时在周围的人的劝阻下没有动手。当时我被酒吧一个喊麦的朋友拉倒外面来了,我看见有个酒吧的股东把对方劝回去之后就走到外面来打电话,我和周备、陈晋升都听见了那个股东说这边有人打架,叫电话里的人快点过来。于是陈晋升和周备都拿出手机来打电话,陈晋升在电话里说:“把人调过来,把东西都带过来!”周备也在电话里说了喊人的事情。过了一会程某他们一伙人就过来了,他们当时还进入酒吧坐下来和周备喝了酒,期间对方那伙人也过来了人,那伙过来的人看了我们这边的情况,就跟隔壁那桌的人说:“都是这样一伙小孩和他们扯什么皮。”然后他们坐了一会就先走了,这时陈晋升从外面回来看见对方走了,就问周备对方怎么走了,周备就说:“都说好了就算了”,而陈晋升对周备说:“今晚他们玩了我们味,就这么让他们走了”,而周备很生气去追着用手指对方的人骂道“你妈大B,今晚你到底想怎样”,而对方的一个人在前面走着:“你妈个B,你们想怎样呢”,周备大声说道:“要搞他们”而这时,我走在周备的前面时,我用手机号打电话我玩得好的绰号叫“吸力”(男,十八、九岁)的电话和绰号“风子”(正名饶风、二十多岁、白某镇人),在电话中说“叫他们到维多利亚歌厅楼下来有事(指打架的意思)”。在这时,陈晋升说:“打架的东西(是指打架的砍刀、棒球棍)拿过来”,接着,看见陈晋升叫来的一个小弟穿灰色衣服青年男子从一辆白色的面的车上提了一袋打架的工具(是指打架的砍刀、棒球棍)朝我们走过来了。当时,那名穿灰色衣服青年男子首先从袋里拿出三根棒球棍给了程某带来的三名小弟每人一根,接着,他又发了一把砍刀给我,又发了一把砍刀给周备,而周备接过砍刀就被他的女朋友拉住了,之后哪些人手里拿了砍我不清楚,而我看见一名男子摇头摆脑的样子,我以为是对方和我们扯皮的男子,我就冲过去朝那名男子背后的胫部用砍刀砍了一刀,当时就把那名男子砍倒在地上,接着,我又用手里的砍刀朝他身上砍了一刀,而这名男子朝我一看,我朝他一看砍错人是程某,接着,我说:“砍错人了”,我接着把程某从地扶起来,并叫和程某的二个小弟来把他扶着到医院了。这时,陈晋升说:“和我们扯皮的对方人在这里(维多利亚楼下电线杆处)”,接着,我们这边的人有人拿着砍刀起来追时,这时,陈晋升也拿着一把砍刀也在追着,而我也拿着一把砍刀冲到前面去追砍那名跑的男子,而那名跑的男子手一反拦一下我时,就把我拦了摔倒在地上,而跟在我后面拿砍刀的陈晋升等几个拿砍刀的男子一起冲上去朝那名跑的男子身上砍了几刀,我起来后,我跑过去用手里的砍刀朝他身上也砍一刀。我看见被我砍了的程某还没有去医院,这时,我喊的绰号叫“吸力”(男,十八、九岁)和绰号“风子”(正名饶风、二十多岁、白某镇人)来了,但是已经打完架了。接着,我和程某带的几名小弟一起把程某送到医院了。当晚,我主动借了15000元钱送到医院里帮程某治疗。之后我也继续出医药费给程某治疗。 18.被告人周备供述:2017年9月25日21时许,我和我的女朋友陈某2与陈晋升及他的女朋友、卢某见面后,刚好信达步行街A8酒吧里玩得好的朋友孙琪打电话叫我去酒吧里玩。接着,我和女朋友陈某2就约陈晋升及他的女朋友、卢某一起来到信达步行街A8酒吧里。当我们到了酒吧里大约是22时20分许,接着,我们到伴墙的一张桌子边坐下来喝酒,当时我们喝了一会儿后,胡晓就来到酒吧里,我们互相喝了一下酒。又过了一会儿后,我到卫生间出来后就坐在我女朋友陈某2对面,这时隔壁一桌上一名穿花衣服的男子跑到我们桌上来,坐在我女朋友陈某2的旁边,那名穿花衣服的男子拿起我们桌上酒倒酒要跟陈某2喝酒。当时,我用眼睛瞪着那名穿衣服的男子,我又问陈某2是否认识这名男子,陈某2说不认识他。在这时,和这名穿花衣服男子一起桌上喝酒的几名男子一起到我们桌上来说:“那名穿花衣服男子喝多酒,并说是来找手机的,不好意思”。他们和我们说清楚了后,我们这桌的人还一起到他们桌上喝了酒,都和解好了。之后,胡晓叫来几个结拜的小弟过来喝了酒(但我不认识)后,我们喝完酒就出酒吧时,那名穿花衣服男子桌上的人也走出来,当我们在楼梯里时,那名穿花衣服男子那桌其中一名男子骂了我们这边的卢某,而卢某没有做声,我、胡晓及他的几个结拜的小弟都听到了。接着,胡晓走在最前面打电话叫人拿刀去了,而我和女朋友陈某2紧跟后面,而胡晓的小弟在后面跟着。当我们走到楼下时,我用手指着那名穿花衣服男子那桌的人大声说他搞么了骂人。接着,我们一起走了伴老酒厂出口处,看见胡晓的几个小弟从一辆白色车上拿了几把砍刀和几根棍子来,接着,也看见胡晓及他的小弟都拿了砍刀和棍子,胡晓的一个小弟发了一把砍刀给我,接着,看见胡晓朝一名男子身上砍了一刀被砍倒在地上,接连还砍了几刀,接着,胡晓拿刀及他的几个小弟也拿着刀追另外一名男子,我也要去用砍刀追时被我的女朋友陈某2抱住了,当时,我看到胡晓他们用刀砍错了人,接着,之后,胡晓及他的小弟又去追另外的一个人去了。然后,他们都跑了,而我也坐面的车走了。 19.被告人陈晋升供述:2017年9月25日晚上8时许,我和我女朋友杨某、“大头”(名字叫卢某)、周备以及周备的女朋友在周备家中吃晚饭后,周备接到他朋友的电话约他到信达步行街的A8酒吧去喝酒,周备接到电话之后就带着我们4个人一起去了A8酒吧。我到了之后就给胡晓打了个电话叫他过来喝酒。过了一会胡晓进来酒吧坐下来和我们一起喝酒。期间旁边卡座的一个男子坐到周备的女朋友旁边要和周备的女朋友喝酒,周备见状就很生气,问对方是什么意思,对方见状就没做声回到自己的卡座上去了。周备找过去问那个男子是什么意思,对方那伙人解释说自己是过去找手机的,没别的事情。周备他们就回到卡座来了,当时我们心里的气也没消下来,胡晓见状就说:“这样怕是要扯皮,我把我那些小弟喊过来!”我接着说:“我也把勇哥喊过来。”然后我在微信上给陈某3发了一条信息问他在哪里,陈某3说他在三角洲,我接着跟陈某3说:“我在A8喝酒,这里扯了点皮,你要不要过来看一下。”这时对方那桌人过来一个女的跟我们道歉,说那个人喝多了酒,叫我们别介意。这时陈某3回信息问我:“要不要过去?”我回复说:“对方的人已经过来道歉了,你要不要过来喝个酒,我去接你。”然后我就单独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去接陈某3,到三角洲接到陈某3之后我和他一起坐车回到A8酒吧来,我们回到酒吧来的时候发现胡晓他们人都已经不见了,然后我打电话给胡晓问他在哪里,胡晓跟我说他砍错了人,将他小弟程某给砍到了,现在在中医院急救。我就到中医院去找他,因胡晓被砍伤的那个小弟程某伤势太严重,胡晓就带着他到县人民医院去救治。 20.同案人陈某3供述:2017年9月25日晚上,陈晋升带电话给我叫我去天城镇信达步行街打架,我说我在三角洲皇庭酒店,并让他来接我,陈晋升接到我后,我们一起赶到信达步行街时,架已经打完了。 21.鉴定意见证明王某1主要损伤为头皮裂创,躯干部、右手背、右膝前、六处皮肤裂创,胸壁、肢体皮肤划伤;右骸骨骨折并错位。被鉴定人全身六处皮肤裂创,共计长度4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骸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建主要损伤为开放性脑挫伤(右枕部),开放性右颗枕顶部劈裂粉碎性骨折,外伤性颅内积气,右颗部硬膜下血肿,肩脾骨劈裂骨折,腰背部刀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视听资料证明2017年9月26日0时许,信达步行街胡晓等人故意伤害案案发现场,2017年9月25日10时许周备等人与刘某发生口角的现场。 (二)2016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备、陈晋升、陈某3等人持械在崇阳县天城镇发展大厦门口恐吓、殴打陈某1。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6月21日陈某1报称2016年6月20日18时许,其在发展大厦后面停车场,无故被陈某3、陈晋升、章某、周备等人持刀拦住,其中陈某3与另一男子对其殴打。 2.情况说明证明陈某1未到法医鉴定所作鉴定。 3.视频截图照片证明陈某1指认上穿花短袖、下穿牛仔裤、脚穿别克鞋子的男子及随后出现的另一身材偏胖、上穿黑色短袖、胸前有一Z字图案、下穿牛仔裤的男子就是其中两名涉案嫌疑人。 4.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9月周备因殴打他人,双方调解未作处罚;2013年8月周备因殴打他人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并罚款500元。 5.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6年6月20日18时许,我从发展大厦25楼下班走到后门车篷拿摩托车时,有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走到我面前问我:“你是叫陈某1吗?”,我说:“是的”,然后这个男青年一巴掌打在我的左边面部,我见他无缘无故的打我,我就问他:“有什么事啊,你把事情说清楚,我跟你无怨无仇为什么打我?”,我刚说完他又打了我一耳光,边上另外一个手臂有纹身的男青年又过来打了我两耳光,纹身男青年对我说:“你知道啊,你老婆也知道”,随后之前打我的青年男子又踢了我两脚,边上还有四、五个男青年是跟他们一伙的,其中有两个人还携带了砍刀,他们将砍刀拿在手里恐吓我,我见他们人多也不敢还手,随后他们就走了。 6.被告人陈晋升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和周备、章某在一家宾馆休息,我接到陈某3打过来的电话,叫我去老鄂南武校的租房里找他,我、周备、章某骑摩托车赶到了陈某3的租房里,见面后陈某3叫我们帮忙去找个人,然后拿了两把砍刀出来,将其中一把交给我,我接过来放在身上,另外一把给谁了我不清楚,陈某3带着我们赶到了发展大厦,我们在发展大厦楼下等了一会,陈某3又叫来一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陈某3叫他去发展大厦上面去看一下我们要找的人在不在,我们就在下面等他。等了一会上去找人的那个人回来了,也不知道他怎么跟陈某3说的,陈某3叫我们接着在楼下等。等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当时都准备离开了,我把刀交给章某骑在摩托车上,章某拿着刀,这时陈某3看到一名中年男子从大厅里走了出来往后面的停车场走了过去,陈某3就问他喊过来的那个男青年是不是他,那个人回答说是的,陈某3就叫那男青年把他喊住,那个男青年就走上去喊了一下对方的名字,那个中年男子听见之后就停下来回头,陈某3叫来的男青年确认是要找的人之后,就上去动手打了对方两拳,然后回头叫我们动手,我们看对方的年纪蛮大,而且也没还手,就没有上去帮忙,然后陈某3喊来的那个人又打了对方几拳,跟对方讲了几句话之后,陈某3和他喊来的人坐摩托车走掉了,我和周备、章某也一起骑摩托车返回了陈某3的租房,把刀还给陈某3之后我们就离开了。 7.被告人周备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和陈晋升、章某在一家宾馆休息的时候,陈某3打电话给陈晋升叫我们去找他,接着陈晋升带着我和章某骑摩托车来到老鄂南武校的租房去找陈某3,陈某3带着我们一起来到发展大厦门口坐着在,过了一会儿陈某3又叫来一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陈某3叫他去发展大厦上面去看一下我们要找的人在不在,我们就在下面等他。等了一会上去找人的那个人回来了,也不知道他怎么跟陈某3说的,陈某3叫我们接着在楼下等。等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当时都准备离开了,这时陈某3看到一名中年男子从大厅里走了出来往后面的停车场走了过去,陈某3就问他喊过来的那个男青年是不是他,那个男青年就走上去喊了一下对方的名字,那个中年男子听见之后就停下来回头,陈某3叫来的男青年确认是要找的人之后,陈某3就上前朝那名男子的脸部打了两巴掌,陈某3叫过来的男子也朝那名年纪大的男子身上打了几拳,我们看对方的年纪蛮大,而且也没有还手,就没有上去帮忙,他们和那名年纪大的男子说了几句话后,我们就骑摩托车走了。 8.同案人陈某3供述:2016年6月的一天,因金泰广场拆迁的事,程金国叫我去找陈某1的麻烦,然后程金国逼迫陈某1同意拆迁,程金国答应给我钱,我才去打陈某1的。我当时邀约了陈晋升、周备、毛某、章某去了发展大厦,还拿了两把刀。陈晋升、周备、章某在停车场等,我和毛某到了发展大厦楼上,我们确认了陈某1后下了楼,17时许,我们看见陈某1出来了,我喊了一声“陈局长”,他回头停了下来,我就说“陈局长,我找你有点事”,陈局长说不认识我们,我打了陈局长脸上一巴掌,陈局长准备反抗,毛某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了两拳,陈晋升、章某手里拿着西瓜刀赶了过来,站在陈局长前面将他拦住,陈局长见我们人多,又拿了刀,他就怕了,然后我对他说“你最好不要动”,陈局长说“我不认识你们,你们为何要打我?并且还问我们叫什么名字”,我们没有理他,就骑摩托车走了。 9.视听资料证明2016年6月20日17时23分许,陈晋升、陈某3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发展大厦停车场持刀拦住陈某1寻衅滋事的视频。 同时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晓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晓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该事实有(2012)崇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2013)鄂崇阳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湖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物质损失为: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34150÷365×180=16841元,护理费35214÷365×60=5789元,鉴定费2300元,营养费60×1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1750元,合计33580元;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21158.5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轮椅费用1310元,护理费35214÷365×80=7718元,误工费41302÷365×180=20368.1元,鉴定费2427元,营养费60×1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165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合计68031.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住院病历、住院发票、轮椅发票、法医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备与刘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邀约他人参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周备、陈晋升持刀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陈晋升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经济损失33580元,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68031.6元,依法应由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审理中,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的家属自愿代替被告人赔偿,已将程某的赔偿款33580元、王某1的赔偿款68031.6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上,依法对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晓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备坦白认罪,未直接致伤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晋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晋升坦白认罪,案发时被告人陈晋升邀约他人去了,罪责较轻,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晓的刑期从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周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备的刑期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陈晋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晋升的刑期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25日止)。 四、由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580元;由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80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金维 人民陪审员程永忠 人民陪审员程光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灏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林刚

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殷文华

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丁清辉

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程仕征

暂无
我要认领

金业斌

暂无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
  •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二款
  •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
  •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