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腾飞,男,汉族,1988年4月5日生,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晓霞,女,1983年10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诉讼记录
上诉人祖腾飞因与被上诉人苏晓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祖腾飞上诉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晓霞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是买方,被上诉人苏晓霞是卖方。因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对其平台的商户(也就是被上诉人苏晓霞)销售的产品“假一赔十”,上诉人才将上海寻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假一赔十”的连带责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原告与被告苏晓霞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不能适用原告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来确定管辖。《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调整的是原告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涉及的原告和被告苏晓霞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与苏晓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方之间的纠纷,不能适用原告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方之间的服务协议。综上,《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管辖条款在本案中根本没有适用的空间。二、《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对于这一点,上诉人在管辖权一审的答辩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供了同类案件,在此不做赘述。三、任丘市法院对本案享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且已经立案受理,依法不能再进行移送。本案的被告共有两名,分别就销售者苏晓霞和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三方的纠纷不能仅依据原告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来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的收货地(任丘市)就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告据此向任丘市法院起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任丘法院对本案享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退一步讲,即便上海市长宁区也可以对本案进行管辖,但是在任丘市法院也享有管辖权且已经先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依法不应当再进行移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应当适用协议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有约定管辖的,应优先将约定管辖作为管辖确定依据。答辩人运营的拼多多系第三方入住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不论以何种形式登录拼多多平台,均需阅读并同意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使用平台服务的前提,也是电商行业惯例。被答辩人只需点击“用户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即可查看《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应进行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如被答辩人其选择不阅读服务协议内容,应视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并且《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文首以加粗形式,同样提醒被答辩人如其完成注册程序或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拼多多平台,使用拼多多平台服务,即视为已充分阅读、理解该协议,并自愿受该协议的约束。第二,答辩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条款,双方的管辖权约定合法有效;答辩人是拼多多平台的实际运营方,面对拼多多平台三亿多用户,无法与消费者一一磋商合同条款,基于电商行业惯例及公平、效率原则,答辩人拟定格式条款并对其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进行加粗、加下划线的标识,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提醒注意义务。《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文首以加粗形式提示注意的条款。约定管辖条款即《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第12.2条的“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拼多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了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方式提请被被答辩人的注意。第三,关于《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已经在各大省市的法院均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可(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从裁判统一的角度,原审裁定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亦合法有据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在订立时未与祖腾飞协商,故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上诉人祖腾飞是通过微信登录的方式购买的涉案物品;虽进入该平台在“选择登录方式”页面下方有“平台用户信息泄露风险由中国人保财险承保,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的内容,但是首先,该内容的位置是在页面最下方,尤其是“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内容并未采取字体加大、加粗、下划线等提醒用户查看该内容;其次,上诉人祖腾飞用微信登录方式不用查看即可直接进入购物的相关程序并完成购物;故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虽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上述事实可证实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约定管辖条款未达到使祖腾飞充分注意的程度,不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约定的管辖条款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祖腾飞注意;且上诉人亦不认可该条款,故该条款对上诉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祖腾飞的收货地(河北省任丘市)为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丽梅
审判员王铁川
审判员王济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