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祖腾飞,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晓霞,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楼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腾飞与被告苏晓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腾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祖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晓霞退还原告购买商品所支出的费用650元;2、判令被告苏晓霞、被告寻梦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5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以网络购物的方式,通过拼多多手机客户端在被告苏晓霞经营的“苏苏手表店”内以650元的价格购得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收货地为河北省任丘市。2019年5月12日,原告收到所购货物,经比对发现所购手表系假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在其手机客户端购物页面显著位置统一标注“假一赔十”,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苏晓霞未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被告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拼多多”的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亦非商品销售者,不属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已经完成平台应尽的各项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苏晓霞,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披露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晓霞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苏苏手表店”,在网页上发布出售瑞士蓝气球男士防水石英表蓝气球男表女表全自动情侣手表,原价58888元,出售价为650元的信息,并承诺全场包邮、7天退换、假一赔十。该页面显示已出售252件。2019年5月7日,原告祖腾飞在“苏苏手表店”购得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支付价款650元。该订单编号为190507-336020767851726,韵达快递发货。原告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所购货物。快递盒内同时寄来POS签货单和检测结果单,前者载明:商品名称(中英文)CARTIETHongkongstore商户编号011701081015691终端编号618128操作员号8卡号47×××57金额HKD78600.00元。后者载明:检品名称:卡地亚腕表检测编号:s09006-003895检品序号:3476898检验结论:A级机芯:瑞士机芯材料:耐磨损316L精钢表镜:天然蓝宝石玻璃永不磨损切工比率:瑞士技术,纯手工精制准确度:±3秒至±5秒/日备注:镶嵌材料Pt950鉴定师:许涛审查人:董振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局。该商品在商品标题中写明“假一赔十”,在原告与被告的咨询对话中,被告表示“我们是香港货和专柜质量一样,只是没有交税而已,我们自己免费保修二年,质量保证放心购买。”
再查明,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方,其已向原告披露了涉案店铺入驻主体信息,包括入驻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及联系电话。涉案商品已被告苏晓霞下架。被告就本案诉争商品并未退款。被告寻梦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仅为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经查询,卡地亚手表官方网站同款手表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购买信息截图、POS签货单和检测结果单、《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祖腾飞与被告苏晓霞通过网络购物渠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商品时,被告苏晓霞在店铺销售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付款购买案涉商品后,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祖腾飞提供的被告苏晓霞在拼多多平台“苏苏手表店”网页信息显示该款手表原价58888元,出售价为650元,并显示其已卖出多款,且卡地亚手表官方网站同款手表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0元,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推断,被告苏晓霞作为商家,不可能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大量出售真品手表,且被告苏晓霞未证实其存在合法的进货渠道,故本院认定被告苏晓霞出售的该款卡地亚手表属于假冒商品,被告苏晓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苏晓霞返还货款650元,并赔偿其65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祖腾飞亦应退还被告苏晓霞该款手表。
被告寻梦公司举证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后向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涉案商品作下架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故被告寻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假一赔十”承诺系被告寻梦公司作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苏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祖腾飞购货款650元。原告祖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苏晓霞该款手表。
二、被告苏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祖腾飞赔偿款6500元。
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晓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玉坡
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娜
诉讼记录
原告祖腾飞与被告苏晓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腾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祖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晓霞退还原告购买商品所支出的费用650元;2、判令被告苏晓霞、被告寻梦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5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以网络购物的方式,通过拼多多手机客户端在被告苏晓霞经营的“苏苏手表店”内以650元的价格购得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收货地为河北省任丘市。2019年5月12日,原告收到所购货物,经比对发现所购手表系假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在其手机客户端购物页面显著位置统一标注“假一赔十”,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苏晓霞未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被告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拼多多”的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亦非商品销售者,不属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已经完成平台应尽的各项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苏晓霞,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披露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晓霞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苏苏手表店”,在网页上发布出售瑞士蓝气球男士防水石英表蓝气球男表女表全自动情侣手表,原价58888元,出售价为650元的信息,并承诺全场包邮、7天退换、假一赔十。该页面显示已出售252件。2019年5月7日,原告祖腾飞在“苏苏手表店”购得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支付价款650元。该订单编号为190507-336020767851726,韵达快递发货。原告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所购货物。快递盒内同时寄来POS签货单和检测结果单,前者载明:商品名称(中英文)CARTIETHongkongstore商户编号011701081015691终端编号618128操作员号8卡号47×××57金额HKD78600.00元。后者载明:检品名称:卡地亚腕表检测编号:s09006-003895检品序号:3476898检验结论:A级机芯:瑞士机芯材料:耐磨损316L精钢表镜:天然蓝宝石玻璃永不磨损切工比率:瑞士技术,纯手工精制准确度:±3秒至±5秒/日备注:镶嵌材料Pt950鉴定师:许涛审查人:董振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局。该商品在商品标题中写明“假一赔十”,在原告与被告的咨询对话中,被告表示“我们是香港货和专柜质量一样,只是没有交税而已,我们自己免费保修二年,质量保证放心购买。”
再查明,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方,其已向原告披露了涉案店铺入驻主体信息,包括入驻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及联系电话。涉案商品已被告苏晓霞下架。被告就本案诉争商品并未退款。被告寻梦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仅为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经查询,卡地亚手表官方网站同款手表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购买信息截图、POS签货单和检测结果单、《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腾飞与被告苏晓霞通过网络购物渠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商品时,被告苏晓霞在店铺销售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付款购买案涉商品后,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祖腾飞提供的被告苏晓霞在拼多多平台“苏苏手表店”网页信息显示该款手表原价58888元,出售价为650元,并显示其已卖出多款,且卡地亚手表官方网站同款手表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0元,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推断,被告苏晓霞作为商家,不可能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大量出售真品手表,且被告苏晓霞未证实其存在合法的进货渠道,故本院认定被告苏晓霞出售的该款卡地亚手表属于假冒商品,被告苏晓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苏晓霞返还货款650元,并赔偿其65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祖腾飞亦应退还被告苏晓霞该款手表。
被告寻梦公司举证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后向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涉案商品作下架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故被告寻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假一赔十”承诺系被告寻梦公司作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苏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祖腾飞购货款650元。原告祖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苏晓霞该款手表。
二、被告苏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祖腾飞赔偿款6500元。
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晓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玉坡
人民陪审员边俊孚
人民陪审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