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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益清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程序合法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1-18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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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益清,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威远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棚飞,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益清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8、王某9、王某10、王某2、王某1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川10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益清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崔益清在位于威远县的混泥土晒坝内晾晒玉米时,与路过的被害人何某1(女,殁年73岁)发生矛盾纠纷,崔益清使用手中的扫帚甩向何某1,引起双方打斗。打斗过程中,崔益清将何某1按倒在地,骑在何某1的胸腹部位置,用右手大拇指按压何某1颈部,并先后向何某1嘴巴、鼻子、眼睛、耳朵灌塞泥沙,致使何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何某1系生前遭受扼颈、压迫胸部、口鼻腔填塞泥沙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崔益清回到家中清理伤口时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何某1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8、王某9、王某10、王某2、王某11损失丧葬费25233元。原判认定被告人崔益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崔益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10、王某9、王某2、王某8、王某11损失丧葬费252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益清上诉提出:被害人何某1经常打其儿子,打得儿子傻乎乎的,案发当时被何某1压在地上打,上诉人系自卫杀人,被害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其指定辩护提出:崔益清日常行为与正常人有异,且在情绪激动时有暴力倾向,而何某1在经过崔益清晾晒玉米的地方时主动滋事,对引发本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益清与被害人何某1(女,殁年73岁)系同村村民,素有矛盾。2016年8月2日11时许,崔益清在位于威远县混泥土晒坝内晾晒玉米,何某1路过时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崔益清使用手中的扫帚甩向何某1,引起双方打斗。其间,崔益清将何某1按倒在地,骑在何某1的胸腹部,用手按压何某1颈部,并向何某1嘴巴、鼻子、眼睛、耳朵等处灌塞泥沙,致何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何某1系生前遭受扼颈、压迫胸部、口鼻腔填塞泥沙,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崔益清回到家中清理伤口时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日12时34分,威远县公安局观英滩派出所接群众王某2报案称其母亲何某1在观英滩镇观英村13组被人打死。民警随即赶往现场,何某1死在该村一半山坡玉米地里,何某1之夫王某1称何某1被崔益清打死。民警随即前往崔益清家,崔益清正在用“创可贴”包扎手指,身上的衣服表面有大片的异物,民警遂将其当场控制。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威远县何某1玉米地内。在该玉米地内原物提取一绿色橡筋带1根、原物提取一卫生纸、提取疑似血迹、提取7颗咖啡色的串珠、提取蓝色环保袋1个(袋内装有不知名菌类植物)。玉米地西南角搭建一临时棚,揭开一深棕色床单发现1具尸体呈仰卧状,棉签提取该尸体十指拭子。对位于威远县崔益清家住宅进行勘查,在该房屋堂屋东北角靠墙角处原物提取上端附有擦拭状疑似血迹的竹竿1根,在一卧室内原物提取胶鞋1双,该右脚胶鞋鞋底外侧泥土内陷有玉米粒1颗,崔益清卧室西侧一凉板椅上原物提取一件天蓝色的上衣外套,该外套上附有可疑斑迹,凉板椅上方散落有未拆封的“创可贴”、已拆封的“创可贴”残留物、钥匙1串、带疑似血迹的纸屑1块等物品,该卧室床北缘下方原物提取胶鞋1双,床尾挡板上方原物提取牛仔短裤1条,床尾发现并提取1串钥匙。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何某1生前遭受扼颈、压迫胸部、口鼻腔填塞泥沙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2日,侦查人员对崔益清进行人身检查,崔益清上身着蓝色印花短袖,下身着红色印花长裤,双手十指指甲缝有污垢,左手小指背侧远端有长1厘米裂创,右手小指外侧远端有0.9厘米裂创,上身短袖背面右侧面上有黄色污渍,上身短袖左侧领口有浸染状疑似血迹,上身短袖胸部居中有浸染状疑似血迹,上身短袖右胸部下侧有浸染状疑似血迹,上身短袖右腹部下侧有擦拭状疑似血迹,上身短袖右腹下侧有点状疑似血迹,下身长裤左裤腿中份前侧有浸染状疑似血迹,下身长裤右裤腿中份前侧有点状疑似血迹。侦查人员对前述物品提取相关拭子和疑似血迹。 5.法医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崔益清夫妻卧室内凉板椅上带疑似血迹的纸屑、尸体上身长袖衬衫与崔益清血斑的DNA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23×1019;崔益清下身长裤右裤腿中份前侧疑似血迹、崔益清下身长裤左裤腿中份前侧疑似血迹、崔益清上身短袖右腹下方疑似血迹、崔益清上身短袖左腹下方疑似血迹、崔益清上身短袖右胸部下方疑似血迹、崔益清上身短袖胸部正前方疑似血迹、崔益清上身短袖左侧领口疑似血迹、崔益清住宅堂屋内木柜西侧地面的一双胶鞋、尸体头部下方地面疑似血迹、尸体颈部挫擦伤处拭子、尸体左手拇指拭子、尸体右手中指拭子、尸体右手食指拭子、尸体右手拇指拭子、何某1玉米地西侧坎上的绿色橡筋带、何某1玉米地内苕叶及玉米叶上疑似血迹、尸体双侧鼻腔内的泥沙、尸体左右外耳道内泥沙、尸体口腔内泥沙与何某1血斑的DNA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18×1019;崔益清十指指甲及指甲内的污垢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崔益清血斑、何某1血斑所有基因型。 6.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8月20日,崔益清带领侦查人员到威远县何某1发生抓扯、打斗的地点,用泥沙堵塞何某1的地点,以及案发后回家清洗伤口的地点。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王某3的手机一部,对崔益清击打何某1的扫帚予以扣押。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因为土地纠纷,王某1和崔益清发生过抓扯,王某2曾被崔益清用小锄头把眼睛砍伤,后经村上和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8月2日11时,王某1和妻子何某1干完农活回家,王某1走在前面,何某1用信用社蓝色环保袋装着山上捡来的菌子走在后面。12时许,何某1还没有回家,王某1出去寻找,在一小坝坝处看见何某1脸部朝下,周身都是泥巴,趴在地上一动不动。王某1上去把她翻过来,何某1手上、腿上、脸上、腹部都有伤,双眼周围还有血迹,鼻子和嘴巴都是被泥土堵起的。王某1用钥匙挑开泥巴作人工呼吸,但没有反应。王某1给儿子王某2打电话叫报警,并说何某1被崔益清打死了。当时王某1出门找何某1时,曾看见崔益清从外面回家。王某1家和崔益清家是邻居、亲戚关系,但两家关系一直都不好,时常闹矛盾。观音滩派出所都出面解决了几次。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2时33分,王某2接到父亲王某1电话说母亲被崔益清打死了,王某2即打电话报警,给卫生院打了电话,并赶往现场。父母和崔益清有矛盾,经常因为邻里间的琐事发生争吵,去年5月份,王某2劝架时还被崔益清用锄头砸伤过眼睛。 10.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2时40分,表哥王某11打电话让莫某过去抢救他妈何某1,莫某赶到何某1家时,何某1已经死了。崔益清与何某1有矛盾,经常骂何某1。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3时许,舅子崔益斌打电话问崔益清是否跟何某1打架,把何某1打死了。王某3即打电话回家问崔益清,崔益清说头比较昏,把家里的钥匙掉了,没有跟何某1打架。随后王某3接到村村支书曾某的电话说何某1死了,让王某3赶回家。王某3家和何某1家关系不好,崔益清经常同何某1因为小事情吵架,崔益清总是讲何某1在整他们。近段时间,崔益清的精神上有些问题,表现得很激动,容易发火,整晚睡不着觉。崔益清曾出过车祸,平时无异常,但吵架激动后就整夜睡不着,对周围感到疑神疑鬼的,感觉有人要害她。七八年以前,曾带崔益清去医院看过。崔益清经常同何某1吵架,派出所也出面协调解决过几次,派出所建议带崔益清去检查一下,但因为家庭很困难,一直没有带去检查。2015年5月2日,崔益清与王某1、何某1发生抓扯,崔益清用小锄头把王某2的眼角划伤,经过村上和派出所调解了的。 1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母亲崔益清与何某1有矛盾。2015年5月2日,因为一块田的归属吵过架,崔益清用锄头将王某2的眼睛打伤。案发前两天,两人也吵过架。案发当天11时50分左右,崔益清回家后坐在堂屋吹风扇,把穿的绿色胶鞋换下并放在电视机箱子下面,还用“创可贴”贴左手的一根手指。平常崔益清总时无故骂何某1他们。 1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女儿崔益清十年前曾在广东出过车祸,有时说话神神叨叨的,无故发火、骂人,遇小事就冒火,与何某1有矛盾。2016年8月2日12时40分左右,崔益清打来电话问家里面的人好不好。 20.证人曾某的(村支书)的证言,证实崔益清与何某1两家有矛盾,两人关系特别僵,一碰面就要互相骂对方,崔益清曾打过王某1和王某2。 14.证人王某5、王某6、崔某的证言,证实崔益清和何某1两人经常吵架,崔益清的脑子有点问题,经常乱骂人,何某1年纪比较大,爱唠叨,遇到事情要争个长短。 15.证人陈某(观音滩卫生院护士)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2时40分左右,卫生院接120电话到观音村13组出诊。陈某和医生汪勇到现场后发现一老婆婆躺在土里,双手向头顶方向举起,面部有血迹。经过检查后,老婆婆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16.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崔益清同王某1、何某1因田地归属发生纠纷抓扯,崔益清将王某1儿子的眼睛打伤。崔益清有时精神不正常,急不得,一个人会哈哈大笑,乱骂人,崔益清以前打工时被车撞过,嫁过来后没钱到医院医治。 17.证人蔡某(鉴定人)的证言,证实精神病鉴定根据作案前的精神状态、作案后的精神反映、讯问笔录、人证材料、精神检查和临床检查进行综合诊断。鉴定时,崔益清能够清晰陈述个人情况,具有正常工作生活能力,对鉴定人提问,崔益清情绪反应协调、正常,具有现实检验能力;精神检查时,崔益清意识清楚,接触不合作,交谈中目光不与人对视,有回避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早上6时至案发时的情况及案发后情况记忆清楚,唯独案发半小时称不能回忆,临床询问过程中崔益清有明显回避行为,反复强调自己有精神病,症状主动陈述,与精神病患者一般不能对刻意的时间点选择性遗忘的症状不符;崔益清脑电波、甲状腺彩超等检查均正常,崔益清2002年虽遭受车祸,但只是头皮血肿,轻度脑震荡,左侧额叶少许缺血灶,也符合崔益清中年妇女的正常身体状况,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与器质性妄想症颅脑外伤、器质性异常的现象均不符。作案后对作案经过否认,对作案后果有清楚认识,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符合器质性妄想症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和《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规定精神病一一进行了排除,崔益清不符合前述鉴定依据精神病诊断标准,不符合精神病的医学和法学要件,无精神病,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8.证人王某7(鉴定人)的证言,证实王某7参加了对崔益清所进行的精神检查,并阅读材料和进行复核,形成一致的鉴定意见,崔益清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回复函,证实对崔益清作案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人崔益清无精神病,对本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原审被告人崔益清的供述,供称2016年8月2日9时许,崔益清晒包谷的时候王某1和何某1路过坝子回家,王某1走在前面,何某1走在后面用脚踩包谷,并用右手肘别了崔益清一下。崔益清骂何某1,何某1也乱骂崔益清。何某1边骂边朝小路走,崔益清用手中的叉头扫把从后面打了何某1。何某1转过身来将崔益清按到地上,并说拿了崔益清的钥匙。崔益清全力撑起身来,把何某1反按在地上,骑坐何某1身上。何某1仰面朝上,崔益清从身边的土里抓泥巴朝何某1的嘴巴里塞,何某1用力撑,将崔益清的左手四根指头咬伤。崔益清用双手抓泥巴朝何某1嘴里塞,一直用力把何某1按住,继续用泥巴塞何某1嘴、鼻子、眼睛、耳朵等部位,直到何某1没有动。崔益清在旁边红苕藤地里找到钥匙回家,之后冲洗伤口,用药擦了伤口。王某1到院坝里说崔益清杀了人,崔益清打电话给母亲让他们注意点,后来就被警察抓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益清因与被害人何某1平日即有邻里间矛盾,抓扯中将何某1按压在地上,用泥土堵塞何某1口、眼、耳、鼻等部位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崔益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崔益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崔益清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查,原审对此已作评判,且评判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崔益清仅因日常生活中的邻里纠纷,即采用极端手段致一名七十多岁的老年人窒息死亡,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原判已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崔益清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要求对崔益清判处期徒刑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益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淑华 审判员翟开富 审判员李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春兵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董棚飞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甘恬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