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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9-21

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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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523号一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益祥。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XX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成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二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