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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9-21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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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523号一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益祥。

诉讼记录

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川0303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XX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