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523号一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益祥。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