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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王培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反诉 买卖合同 专利 诚实信用原则 驳回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2-31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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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大道西91号之六第8层805。 法定代表人:张春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发,男,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彦,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培彦、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培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培彦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培彦退还5130元,承担杜瓦公司应诉费用27800元,王培彦公开赔理道歉消除此案影响,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培彦负担。事实与理由:王培彦通过不法手段胁迫杜瓦公司赔偿王培彦5130元,王培彦收到该笔款项后,又继续通过恶意下单、散布谣言、工商局投诉等方式对杜瓦公司进行敲诈。王培彦隐瞒自己作为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身份。为应对王培彦,杜瓦公司长期安排数名工作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审查与法院诉讼,累计支付人工费19800元。涉案商品生产于2016年1月2日,同日发货给代理商深圳市华旭箱包有限公司,此时专利并没有失效,王培彦所提供的证据为网页截图,没有经过公证亦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是否存在伪造不得而知。杜瓦公司发货给深圳市华旭箱包有限公司,到现在没有收到款项,涉案商品的货款与利润均进入了深圳市华旭箱包有限公司账户。杜瓦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了27800元诉讼费用,均应由王培彦负担。 王培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要意见为:1、杜瓦公司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宣传过期专利,已经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2、杜瓦公司的上诉意见,歪曲事实。 天猫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王培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货退款,杜瓦公司、天猫公司退还货款47130元;2.杜瓦公司、天猫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141390元;3.诉讼费由杜瓦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6日,王培彦向杜瓦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店铺购买“城市波浪精英男士背包双肩包女商务旅行书包大学生专利防震电脑包”40个,单价1179元,总价款47160元,优惠30元,实付总价款为47130元。杜瓦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发货,王培彦于2017年2月25日签收,于2017年2月27日确认收货。而王培彦所提交的专利检索分析页面显示,查询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查询结果为专利权已终止。涉案商品的宣传页面中显示该商品有实用新型专利,并附有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实心高发泡防震垫,专利号zl201120055778.4。该专利已于2016年4月27日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王培彦在杜瓦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王培彦应对杜瓦公司存在欺诈,且其因受到欺诈而购买涉案商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培彦作为一名理性消费者,一次性购买40个价值较高的背包,却在购买后第三天尚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查询商品的专利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另,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专利号虽已过期,但商品本身确实利用了该项技术,杜瓦公司没有明显欺诈的恶意。综上,王培彦并非因杜瓦公司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对其要求杜瓦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然,杜瓦公司在宣传时上传已过期的专利证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违约,故对王培彦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王培彦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培彦货款47130元,同时王培彦向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退还购买的“城市波浪精英男士背包双肩包女商务旅行书包大学生专利防震电脑包”40个;二、驳回王培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参加诉讼并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中,王培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杜瓦公司上诉请求判决王培彦退还5130元,承担杜瓦公司应诉费用27800元,王培彦公开赔理道歉消除此案影响,系增加的诉讼请求,杜瓦公司应另行起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王培彦在杜瓦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杜瓦公司在宣传时上传已过期的专利证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判决杜瓦公司向王培彦退款,王培彦向杜瓦公司退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杜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小勇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孙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林文彪 书记员马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