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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彦与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买卖合同 欺诈 专利 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2-29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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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培彦,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席美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大道西91号之六第8层805。 法定代表人:张春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长发,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王培彦与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瓦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彦的委托代理人席美玉、被告杜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长发、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培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货退款,二被告退还货款47130元;2.二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14139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王培彦在天猫网站上看到杜瓦公司销售的一款背包,名为“城市波浪精英男士背包双肩包女商务旅行书包大学生专利防震电脑包”,产品页面显示该产品有国家防震专利,于是王培彦下单购买,总价款为47130元。2017年2月25日,王培彦收到货物,但后来发现杜瓦公司名下的该款专利zl201120055778.4早在2016年4月就已经终止,杜瓦公司的这一行为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导,系对消费者的欺诈。 原告王培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网络交易快照;2.专利检索截图。

被告辩称

被告杜瓦公司辩称,一、王培彦作为一个理性消费者,一次性购买50个背包,很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根据天猫的后台数据,王培彦在此之前很早就关注了该款产品,故其购买涉案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涉案商品所用专利虽于2016年4月终止,但该款产品的宣传是结合产品用途和产品特征作出的,没有进行夸大、误导及欺骗性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不同意王培彦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杜瓦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猫旗舰店合作协议书;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产品实物照片;4.短信记录等证据。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天猫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二、天猫商城的卖家及用户数量极其巨大,且网络购物模式下商品信息与实物相分离,故从客观上来讲,天猫公司对于涉案商品的专利是否过期事宜难以事先知情,故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利用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三、王培彦系在明知专利已过期的情况下,出于索赔目的的故意购买,不构成欺诈。综上,不同意王培彦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民事起诉状复印件;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法办函【2017】181号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王培彦向杜瓦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店铺购买“城市波浪精英男士背包双肩包女商务旅行书包大学生专利防震电脑包”40个,单价1179元,总价款47160元,优惠30元,实付总价款为47130元。 杜瓦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发货,王培彦于2017年2月25日签收,于2017年2月27日确认收货。而王培彦所提交的专利检索分析页面显示,查询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查询结果为专利权已终止。 涉案商品的宣传页面中显示该商品有实用新型专利,并附有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实心高发泡防震垫,专利号zl201120055778.4。该专利已于2016年4月27日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培彦在杜瓦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王培彦应对杜瓦公司存在欺诈,且其因受到欺诈而购买涉案商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培彦作为一名理性消费者,一次性购买40个价值较高的背包,却在购买后第三天尚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查询商品的专利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另,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专利号虽已过期,但商品本身确实利用了该项技术,杜瓦公司没有明显欺诈的恶意。综上,王培彦并非因杜瓦公司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对其要求杜瓦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然,杜瓦公司在宣传时上传已过期的专利证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违约,故对王培彦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王培彦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培彦货款47130元,同时原告王培彦向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退还购买的“城市波浪精英男士背包双肩包女商务旅行书包大学生专利防震电脑包”40个; 二、驳回原告王培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王培彦负担1173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会芳 人民陪审员宋玉英 人民陪审员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萌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孙继伟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李航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